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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0/2020-18213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卫发〔2020〕144号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25
  • 有效性:
  • 有效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乐清市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方案

为加强医疗机构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和其他新发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0〕289号)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机构

建立乐清市医疗卫生机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市卫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科、基建招标办、应急办、公共卫生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局应急办。

二、组织实施

乐清市医疗卫生机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项目由乐清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拨、采储结合、节约高效”原则,加强对医疗防护物资、医疗救治设备方面的物资储备,用于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市卫健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做好适量的实物储备,市卫健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代储供应商(生产企业)。

三、仓库规划

市卫健局现有仓库80平方米,租用仓库560平方米;在建的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规划应急仓库用房面积近500平方米,预计于2023年建成。市财政局拟落实中央财政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资金,用于卫生防疫、医疗救治应急物资的采购,详见《乐清市中央财政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资金细化方案表》(附件1)。

四、统筹安排

(一)应急物资储存的品种、数量。由局应急办牵头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应急物资保障资金使用细化方案,经局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采购流程和相关要求。局基建招标办根据财政采购政策要求负责采购工作,日常采购工作中单品种物资超过20万以上采用政府公开招投标采购、单品种物资在20万以下可在政彩云等渠道采购(展会期间200万以下单品种物资可直接采购);特殊情况启动非常规流程进行采购。

(三)实物储备和委托储备相关要求。局应急物资仓库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适量的实物储备,再通过委托供应商(生产企业)就近储备,保持应急仓库合理储存。委托储备供货要求:

1.如有供货需求,乐清供应商(生产企业)在接到供货指令后必须要在24小时内提供50%的委托储存供货货量(温州48h/杭州72h);

2.如果有进一步供货需求、在接到供货指令后必须在7-10天内完成结余的委托储存量;

3.如有供应商(生产企业)违约不能正常供货,根据合同约定情况对未能正常供货的供应商索取2-10倍结余金额的违约赔偿;

4.委托储备期为2年,委储期满,供应商须提供有近期生产(要求提供半周期以上质保期)的实物或另行约定兑换物资。

五、储备管理

(一)承储单位要按照品种,数量控制、总量平衡的原则进行动态储备。根据具体储备物资的效期及质量要求等对实物储备进行适时轮换;如遇紧急情况突发事件,必须在24小时内储存总量恢复到100%。

(二)承储单位要建立符合法规要求的物资储备专库。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严格入库、出库流程,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实物台账档案,保证应急物资账物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承储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动态数据库。做好入库、库存、出库、报损、退换货、产品效期等数据实时动态更新,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动态管理,实现应急物资的统一调用、及时补充和监测预警。接受市卫健局督查,实时掌握库存情况。

(四)承储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的质量管理。保证入库的应急物资达到储备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落实专人负责储备物资的管理及各项制度执行与检查;承储单位不得虚报、瞒报应急物资的数量,不得在应急物资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应急物资的品种、变更储备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应急物资过期失效。

(五)市卫健局对应急物资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应急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责成承储单位及时处理;并视情况追究承储单位相关责任。

六、物资调用

(一)发生突发事件,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先组织调用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1个月常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需调用市卫健局应急物资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局相关科室)向应急办提出申请,应急办根据管理权限办理物资领用单位办理调用(领用)手续。调用单位需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做好申领记录。详见《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应急物资申领登记表(医疗机构)》(附件2)、《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应急物资申领登记表(单位内部)》(附件3)。

(二)承储单位接到调用命令后,须及时按指令将所需应急物资发送到指定地点。承储单位对调用应急物资的质量负责。接收单位收到应急物资后要认真查收,与发运单位完善接收手续。

(三)如遇有紧急情况发生,可先通过电话等非书面方式启动调用程序,一周内由申请调用单位补办有关手续。

附件:1.乐清市中央财政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资金细化方案表   

2.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应急物资申领登记表(医疗机构)

3.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应急物资申领登记表(单位内部)


抄送:温州市卫健委,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印发


乐卫发〔2020〕144号.pdf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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