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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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0-2020-003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市老旧车淘汰更新,力争2022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市区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淘汰补助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车辆提前淘汰,对淘汰的车辆根据类型及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助; (二)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车辆就地报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等车辆; (三)先受后补、统一发放。符合补助条件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申请提前淘汰的,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受理先后顺序发放补助资金。 二、淘汰补助车辆年限 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 三、补助条件与适用范围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注销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适用本方案。 1.在乐清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非因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二)不予补助情形。 1.《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 2.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财政供养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 3.2019年12月31日(含)以后转籍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 四、申请期限与补助标准 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申请受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 本次车辆淘汰实行分阶段、分年限、差别化补助,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年限长短给予补助,淘汰补助标准逐年递减(详见附件1)。 五、受理地点、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乐清市虹桥镇幸福东路618号(温州浙南汽车设备回收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 联系方式:0577-62511165,0577-62572320。 六、申请材料 (一)车主申请提前淘汰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车主身份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以车主名义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6.如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者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乐清市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相关说明。 原件主要用于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全部退还(如为代办申领的,全权委托书原件留档)。复印件留档。 七、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程序。 1.车主准备相关材料,并填写《乐清市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受理点根据车主提交的相关材料,现场审核车主信息,经车主签名确认后将回执联返还车主作为凭证,根据联合审核结果完成资金拨付。 (二)部门联合审核。 1.市公安局审核淘汰车辆是否属强制报废、自然报废车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2.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公安局审核意见,审核车辆是否属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3.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申领人提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车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4.自车主申请受理之日起 4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5.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向申领人作出解释并退还材料。 八、监督管理 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所有人对提交的补助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采取弄虚作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处理;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放补助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九、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要建立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同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的信息统计、审核上报和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等工作,全程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负责淘汰车辆是否属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补助资金的申请、划拨和车辆补助金额的确认工作;负责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的宣传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审核车辆登记注册地、提前淘汰的有效性,排除属强制报废、达到报废年限自行报废的车辆;负责车辆信息变更等信息的审核;负责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的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等工作; 协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的宣传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申领人提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车辆;统筹落实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做好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商务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对报废车辆回收信息进行审核;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服务、方便车主办理相关手续。 十、其他事项 (一)市本级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应当带头实施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由市公安局凭机动车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注销手续,不予补助。 (二)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适用《温州市区加快推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实施方案》(温交〔2019〕80号)。 (三)本方案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 附件:1.乐清市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标准 2.乐清市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1 乐清市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标准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车主和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各留存一份。填表人务必准确填写个人或单位银行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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