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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0-16996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民政、扶贫、救灾/民政综合类
  • 文号:
  • 乐政发〔2020〕6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2-2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0-0035

CYQD00-2020-003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实施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保护资源环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关于印发〈深化殡葬改革全省推广树葬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18〕68号)、《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取节地生态葬法处置骨灰的我市户籍人员,以及在我市死亡、遗体火化、骨灰安葬的非我市户籍人员。

户籍以公安机关登记信息为准,遗体火化以市殡仪馆的火化信息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地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采取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或者骨灰立体式存放等节约土地资源方式处理骨灰的安葬方法。

(一)海葬:由民政部门组织将逝者骨灰撒向指定的海域。

(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环保骨灰盒装殓后,深埋在合法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区域内,地面植树、栽花或者种草。

(三)骨灰立体式存放:将逝者骨灰存放于公益性骨灰楼(堂、塔、墙)等立体式骨灰存放设施。

采取海葬的,骨灰由市殡仪馆免费保存至海葬当日。

采取树葬(花坛葬)的,在树(花坛)前设置统一标识牌;采取草坪葬的,在草皮上平置一块墓碑或者统一在公墓指定的石碑上镌刻逝者姓名作为纪念。

第四条  新建公墓倡导实行骨灰楼(堂、塔、墙)、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鼓励有条件的已建、在建公墓单位开辟节地生态葬区,用于实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和骨灰立体式存放等节地生态葬法;推广依山而建、顺势而建、不硬化土地、保持原有山体地貌特征不变的公益性生态墓地。

第五条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制定骨灰楼(堂、塔、墙)、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建设审批流程。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编制、完善立体式骨灰存放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大力推行节地生态葬法,鼓励联村、联片集聚建设公益性骨灰楼(堂、塔、墙)等节地安葬设施。骨灰楼(堂、塔、墙)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以村(社区)为单位,按人口总数、建设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专项用于骨灰楼(堂、塔、墙)日常维护。

(一)对人口总数不超过2000人的村(社区),给予骨灰楼(堂、塔、墙)建设总投资金额15%的资金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人口总数2001人以上,4000人以下的村(社区),给予骨灰楼(堂、塔、墙)建设总投资金额15%的资金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45万元。

(三)人口总数4001人以上,6000人以下的村(社区),给予骨灰楼(堂、塔、墙)建设总投资金额15%的资金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人口总数超过6000人的村(社区),给予骨灰楼(堂、塔、墙)建设总投资金额15%的资金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

公益性骨灰楼(堂、塔、墙)需预留10%的格位用于困难群众免费葬、政府部门移坟安置等。

第七条  鼓励实施生态葬法。对实施海葬的每例奖励8000元;对实施树葬、草坪葬的每例奖励3000元。骨灰存放在政府指定的骨灰楼(堂、塔、墙)的,予以免费存放,仅收取维护管理费。

草坪葬墓碑一般不得超过25×40厘米,超规格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实施生态葬后,申请人申请节地生态葬奖励的,应当向市民政局书面提供以下材料:

(一)《乐清市实施节地生态葬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三)已办理逝者户口注销手续的居民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四)市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指定银行账号复印件(需所有法定继承人签章);

(六)受理生态葬单位出具的证明。

经市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奖励资金汇入指定账户。

第九条  市民政局负责加强对受理生态葬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生态葬所需经费。

第十条  申请人和受理生态葬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发现有弄虚作假和其他舞弊行为的,追回奖励金额;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7日印发

乐政发〔2020〕63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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