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6/2020-16950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水利综合类
  • 文号:
  • 乐农〔2020〕286号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YQD65-2020-0011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相关文件精神修订了《乐清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乐清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扎实推进我市扶贫开发工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20〕13号)以及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改善农村低收入农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支持我市欠发达地区、山区、革命老区发展和经济薄弱村进行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我市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本市财政安排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扶贫”支出功能科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围绕我市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统筹安排,重点支持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增收,实现更高水平的“两不愁三保障”,致力解决相对贫困问题。

第四条  坚持精准扶贫,注重绩效,确保资金使用精准,在精确识别低收入农户基础上,将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切实使资金惠及低收入农户,提高扶贫实效。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财政部门依据扶贫开发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专项扶贫资金,并统筹中央、省、市资金进一步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多元化投入机制,提高帮扶精准性和资金使用绩效。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周期、规模和投向根据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规划、市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要求等确定。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导向。划清边界、厘清事权,集中财力办大事。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扶贫开发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二)精准透明。以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以提高发展技能、改善发展条件、优化发展服务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扶贫开发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按照透明预算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确保精准扶贫公正公开。

(三)注重绩效。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导向,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合理设置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权重,注重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挂钩帮扶资金、革命老区慰问资金等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外,实行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市年度扶贫工作重点和资金规模确定指导性计划,提出初步扶贫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乡镇(街道)区域人口情况、上年度扶贫项目完成情况和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八条  有特定用途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文件要求,在市级限定的对象和范围内自主立项和使用;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地应优先投入市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可在完成市级任务且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按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方向统筹使用,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促进扶贫对象增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支出,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围绕推进扶贫对象增收。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支持光伏发电等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村集体经济项目等。

(二)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异地搬迁(生态搬迁)和危房改造;也可以安排低收入农户受益面大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

(三)围绕促进扶贫对象人力资源开发,支持教育和技能培训、扶贫对象子女教育补助、医疗健康服务、公益性岗位补助、扶贫保险等。

(四)围绕提供扶贫对象的金融服务,支持建立扶贫资金互助会及其联合会,对扶贫小额贷款实行贴息,对低收入农户互助借款的占用费进行补助,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

(五)围绕支持致富带头人发展产业,通过折股量化帮扶、提供营销服务等途径,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或合作经营,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

(六)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和扶贫工作项目管理支出。

(七)其他经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批准的扶持方向。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与低收入农户增收无关的形象工程、“造景”工程。

(七)其他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和温州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完成或中止产生的结余资金,一律收回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立项两年未开工的,取消项目立项,并收回预拨资金。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对因项目计划确定时的实际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报项目计划原确定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统筹用于扶贫开发领域。

第十二条  进一步强化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扶贫成效为目标导向,加强相关项目和资金的统筹整合,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高扶贫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三条  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本参与扶贫开发。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五条  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专项扶贫计划。

第十六条  专项扶贫项目经市农业农村局或乡镇(街道)列入年度计划后,应当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若因项目合规性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建立专项扶贫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项目信息公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纳入项目库。项目有关信息按照《浙江省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浙扶贫办〔2018〕34号),实行村、乡、市三级公示。市农业农村局网站、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委会信息公开栏公示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项目库,并将结果抄送同级财政局。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扶持项目。对于有融资担保贷款需求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接农业担保机构和信贷机构。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按照中央、省和温州市有关规定,及《乐清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规程》的要求,将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加强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和内部控制管理,防范杜绝资金风险。

第十九条  强化公开透明,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扶贫对象、项目的补助,须按规定在对象、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进行公告公示,并在农民信箱、当地政务服务网、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要做好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市农业农村局对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财政局对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的合规性负责;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管理、资金报账拨付,对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资金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每年采用委托中介机构和自行组织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项检查或抽查,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的内容如下:

(一)资金管理。主要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和支出的合规性等。 

(二)项目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与计划相符,项目验收、公告公示等情况。

(三)基础工作。主要评价项目库建设、项目备案、资料报送、宣传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评价年度市级下达任务完成情况、低收入农户增收等预期绩效目标设立及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通报曝光,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乐清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乐财社〔2019〕404号)同时作废。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印发

乐农〔2020〕286号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timevale-conver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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