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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12-17

乐清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发布了《乐清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全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细则》的对象

《细则》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案例评选、调研工作;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二)明确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标准;案件质量评估补贴标准等种类。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同服务形式一般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

(三)明确法律援助补贴按照评估结果的四个档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所对应的系数(1.1,1.0,0.9,0.7)进行发放,明确各类型法律援助案件各办案阶段的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的服务天数,明确其他法律援助事项(律师值班、提供法律帮助、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提供代书、质量评估等)补贴标准。

(四)明确法律援助补贴的特别规定,包括群体性案件、申诉、终止、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或申请的、省内跨市办理、跨省办理或者案情特别复杂、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不予发放补贴、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等各种情形的补贴标准。

(五)明确监督和保障规定。

四、《细则》的执行时间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司法局关于转发<2017年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乐财行〔2017〕243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2020年12月31日前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参照本细则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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