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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企业减负降本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0-13347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0〕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2-12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YQD01-2020-0003

CYQD01-2020-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企业减负降本政策》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企业减负降本政策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浙政办发〔2019〕25号)和《温州市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温政办〔2019〕54号)精神,结合我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要求,制定本政策。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成本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增值税税率不变,进一步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放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实施创新税收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适用标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四)实施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分别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9000元和其余两类人群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实施扶贫捐赠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优惠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中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责任单位:市海关办事处、市税务局)

(八)推行特种设备等部分检验检测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游乐设施、超声波衍射时差法(TOFD)检测/相控阵检测、涡流检测、非常规无损检测、真空度检测等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平均降幅20%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下属企事业单位实行降低部分产品质量、计量器具检测收费,对服装、儿童家具、教玩具等行业企业产品检测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10%收取,对广泛使用且量大面广的钢卷尺、标准筛、平板、电子天平、千斤顶、工业用玻璃温度计、数字温度指示仪、温湿度计、电流表、电压表等十大计量器具委托检测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25%收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对企业减免的费用,由市财政给予市市场监管局相应的资金补助。

(九)延续一批即将到期的税费减免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上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 征收政策、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企业拨缴工会经费缓减20%政策的执行截止时间由201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十)减轻企业联合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凡符合政策条件的,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涉及的货物转让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符合政策条件的免征契税;企业联合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和上市公司开展联合重组,对重组后作为子公司,纳税地仍在我市五年内不外迁的,给予被并购重组企业自然人股东在并购重组时产生的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50%的奖励,给予被并购企业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1%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一)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费用予以补贴。为切实降低企业认定成本,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经地方认定办推荐上报后,被省认定办淘汰的,给予申报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水成本

(十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自2019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5.29分(含税)。自2020年起,全市小微企业低压接电容量,由需用变压器容量50千伏安提升至100千伏安。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取消除申请验表费、高可靠性供电费外的所有业务收费。(责任单位:市供电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逐步降低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逐年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责任单位:市供电局)

(十四)试点开展小微园区、商业综合体高压配电设施供电企业代建。用电企业建设高压配电设施可采取租赁分期付款模式,减轻企业一次性资金投入困难。(责任单位:市供电局)

(十五)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自2019年10月31日起,根据省发改委统一要求,继续开展城镇燃气企业成本监审,制定配气价格,适时调整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指导价,把非居民用气购销差价控制在合理范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十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水成本。运用市场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完善分类水价制度。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降低0.20元。企业用户申请新装水表一律免收立户费。(责任单位:市供水集团)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七)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差别化减免。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提高A+类、A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小微企业园区建成运营3年内,按第一档适用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八)鼓励实施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对工业用地采取20 年、30 年等年期出让,出让起始价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作为年期修正系数修正确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优惠供地政策。对工业项目出让土地履约保证金实行封顶控制,单宗土地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优先保障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A+类、A类工业企业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九)加大对建筑企业的扶持力度。适度降低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比例,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降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降低融资中间成本。大力推行“依清单收费”“阳光收费”,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和小微企业“两禁两限”规定。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中介收费行为。扩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房地产押品价值咨询服务”“不动产延伸服务查询”等系统应用范围。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严厉查处强行返点、存款和购买理财、保险等行为。(责任单位:市银保监管组、市人行)

(二十一)增强信贷支持能力。通过宏观审慎评估考核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及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推进“年审制”“分段式”“增信式”等无还本续贷模式创新,实现“区域、机构”全覆盖,力争到2021年,无还本续贷产品数量30个、累计发放规模5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管组)

(二十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强化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低成本资金的结构性引导作用。争取每年增加全市再贷款、再贴现规模同比增长10%以上。将支小再贷款利率由3.25%降至2.75%,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资金要全部用于发放小微和民营企业贷款,且平均利率不高于支小再贷款利率加3个百分点。将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绿色贷款、民营企业贷款纳入再贷款抵押品范围。(责任单位:市人行)

(二十三)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创新机制。督促金融机构落实降低融资成本的“六不”倡议,力争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平稳下降,其他金融机构有实质性降低;力争到2021年全市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高于LPR加50基点左右。(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银保监管组)

(二十四)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严禁以贷转存、非法搭售、违规收费。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深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探索以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附加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人行、市银保监管组)

(二十五)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健全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由不高于1.5%调整为不高于1%;加大对亩均评价A+类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隐形冠军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由不高于1.5%调整为不高于0.8%。(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二十六)在保证金领域推进保险机制。进一步在诉讼保全、关税支付、土地流转担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领域探索引入保险机制。在房屋建筑、市政、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方面大力推行银行保函和商业保险以替代传统现金缴纳方式。在市本级招投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可推行银行保函、保险等使用方式,降低投标企业的投标成本,并逐步探索电子保险、电子银行保函的使用,切实提高招标投标效率。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保证金领域保险产品开发力度,提高理赔工作效率,降低保险费率。(责任单位:市银保监管组、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二十七)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乐清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给予50%的稳岗补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裁员率高于5%但符合转型升级、上市公司或机器换人力度大等高质量发展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

(二十八)阶段性降低部分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在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额度相当于2个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对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就业人员,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试行参加工伤保险。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九)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延长全市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截止时间由201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各类行业缴费比例下调后费率低于一类行业现行费率的,按一类行业现行费率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十)推动产教融合培育产业技能型人才。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等项目制定专门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市银保监管组、市教育局、市经信局)

(三十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统筹考虑当地收支政策和基金运行情况下,临时性降低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出口成本

(三十二)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实现出口退税网上办理覆盖率98%以上,对纳税信用评级高、记录好的出口企业,简化办理手续,提高退税审核效率。加强出口退税预测,争取出口退税指标,满足出口企业退税需求,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缩短至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商务局)

(三十三)加大出口信保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和覆盖面,2019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增加5%以上,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资助比例提高到50%以上。探索试行进口关税保证保险。为企业提供银行保函、银关保、保证保险等多种担保方式。简化出口信保投保流程,加快赔付速度。加大企业网上投保平台的推广,实现企业投保、报损、索赔等环节全流程线上操作。(责任单位:市银保监管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海关办事处)

七、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三十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全面排查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欠款,严防出现新的拖欠现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

(三十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自2019年9月1日起,市市场监管局行使“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职能,切实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事项覆盖,采取受理点下移、全城通办、证照联办、一窗通办、网上办理、无偿代办等方式,做到服务企业全覆盖。以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90天为刚性要求,全面实施标准地、代办制、承诺制、模拟审批制等,升级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系统,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最多60天、竣工验收最多30天”。(责任单位:市跑改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三十七)实行代办“全覆盖”。健全政府代办服务机制。对有代办意向的新增企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开展无偿代办,推行全程代办、阶段代办、兜底代办、协调督办等量身定制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十八)发布乐清市市级涉企三类收费清单。梳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开收费信息,除清单外均为违规收费,一律不得执收。(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涉企收费管理单位)

(三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全市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督查、考核。强化全媒体宣传,结合“万名干部进万企”专项行动开展政策宣传,提高减负降本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定期公布减负情况,聘请第三方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建立约谈、通报机制,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动态更新优化政策。

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实行专人专岗负责企业减负工作,对企业减负政策开展宣传,接受涉企收费咨询投诉并监督回访,结合“万名干部进万企”专项行动,加强服务企业发展意识,形成主动积极助企减负的工作氛围。(责任单位: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功能区)

本意见所称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农业企业、物流企业和建筑企业。本意见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省、温州市后续出台降本减负政策,同等条件下力度比乐清大的,执行国家、省、温州市的政策。文件中有确定执行起止时间的,按文件规定时间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0〕3号 关于印发《乐清市企业减负降本政策》的通知(主动公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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