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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措施工作

发布日期: 2020- 03- 18 11 : 18 浏览次数: 字体:[ ]


自行购房安置

被拆迁人在领取《购房证明》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在全市市场化安置房源公共服务平台上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新购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成交价格高于《购房证明》上标注的市场化安置自主购房金额的,按照《购房证明》上标注的市场化安置自主购房金额的10%给予奖励;反之,则按照成交价格的10%给予奖励。鼓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性价比高的新建商品房,与市领导小组签订协议后,纳入平台供被拆迁人选购。同时严格规定《购房证明》不得流转,一经发现,取消自行购房补偿奖励。滨海新区二区五路、石马片A-J10、东门片A地块的改造安置房、兰亭公馆A-F已竣工并分配入住。城中村改造安置房6个工程正在建设,11个工程正在办理前期相关手续。

直接货币安置

全市推出被拆迁人在本户人均已有合法住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情况下,以货币形式一次性领取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该安置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或市住建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各改造区域的地理位置、土地价值、相邻区域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改造区域的市场化安置基准价,使村民切身感受货币安置的好处。如城南街道石马片、南草垟、百岱、南岸村市场化安置基准价拟定为4400元平方米;城东街道白沙、东山南村、东山路和五环路市场化安置基准价拟定为4280元平方米。

自由组合安置

针对面积较大的房屋,打出了自由组合拳,让市民任意选择市场化安置与产权安置相互搭配的组合,充分体现了“我的房子我做主”的主动权,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使被拆迁人的安置房价值基本平衡,做到安置措施不拘一格,真正实现有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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