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教计〔2020〕9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增强建设单位工作自主性,经研究,现将《乐清市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办法》第二条中的“市教育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范围的项目中,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工程预算经基建中心审核后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组织招投标并负责实施。”修改为“市教育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范围的项目中,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工程预算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组织招投标并负责实施。” 二、原《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方案)施工,要严格控制概算(超合同价必须控制在10%以内),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改工程量。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单,今后除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变更须经原设计单位审核后再报基建中心备案外,其余变更由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范组织实施。” 三、原《办法》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修订乐清市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9号).docx 乐清市教育局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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