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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意见的函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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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培育壮大我市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提质提速发展,我局于去年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乐政办发〔2019〕25号),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力度,我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原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反馈意见,请于2020年5月9日前反馈至市发改局。(联系电话:61882130,电子邮箱:706452863@qq.com)
附件: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26日 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办〔2018〕11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等文件精神,培育壮大我市经济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提质提速发展,特对《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乐政办发〔2019〕25号)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如下: 一、大力招引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对在乐落地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外资项目需超过1000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项目单位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按项目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后2年减半的标准确定。 二、推进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投产。围绕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等重点发展产业,每年滚动实施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对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重大项目,每个给予100万元补助,同一项目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 三、壮大战略性新兴企业队伍。2019年起新认定的规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连续两年在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支持新兴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新兴产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10%、12%、15%、18%、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五、实施重点产业领域科技攻坚。围绕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等重点发展产业,对经温州市竞争性分配方式遴选出的重点扶持项目,其3 年内税务部门认定的实际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软件项目实际研发投入超过800 万元)的,按照项目3 年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不超过500 万元补助。 六、争取省级以上重大产业发展专项。对列入国家新兴产业重大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创新能力建设等国家级重大产业发展专项的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2019年起新增列入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获得的用地奖励指标给予1万元/亩、最高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予以拨付。 七、支持争创高等级公共创新载体。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8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省级3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八、引导重大项目向重点平台集聚。落户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工业园区、乐清湾港区、柳白新区、浙江乐清“才创园”、省“万亩千亿”新产业示范平台、省和温州市级特色小镇,并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高科技前沿产业项目,平台可“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措施。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市域范围内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所指规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统计的规上工业企业,所指新兴产业企业为列入高端装备(工业机器人)、高端传感器、嵌入式软件产品、半导体、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培育库的企业、ABC 类高端人才领衔在我市成立的企业(占股30%以上)、生物医药科技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由市发改局会同市统计局,依据《温州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18年本)》(温发改产〔2018〕64号)等文件进行认定。 2.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3.本政策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乐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2019年11月30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乐政办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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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调查结果:
http://www.yueqing.gov.cn/art/2020/5/9/art_1683457_42937077.html
征集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2020-04-27 00:00:00 | 截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