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乐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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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 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乐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根据《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语委关于开展高标准普及普通话区域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创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构建“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格局,到2020年底,全市85%以上的乡镇(街道)达到语言文字规范化认定标准。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90%以上的学校(含乡镇幼儿园)达到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认定标准。 二、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乡镇(街道)要制定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到有工作机构,有专人负责,有实施规划,有经费保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乡镇(街道)要将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融入乡镇(街道)精神文明建设中,每年举办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宣传周活动。利用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等活动,形成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提升群众文化素质的浓郁氛围;学校要将诵读、书写、讲解中华经典融入教育教学,广泛开展“中国梦”“中华经典诵读”等主题活动,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三)学校示范,窗口争先。 乡镇(街道)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学校为示范,以服务站所为窗口。乡镇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规模12个班以上的完小,要创建成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辖区内其他教育机构、主要公共服务单位(服务站所、大型商场、车站、医疗机构等)用字用语规范,建成“推普示范岗”。 (四)集镇为主,兼顾乡村。 集镇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的名称牌、街巷牌、站名牌、标志牌、指示牌等用字准确,汉字、汉语拼音使用规范、标准。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准确。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要至少建成一条示范街。村办公场所、文化礼堂等环境用字规范,能结合农村实际开展推普活动,村主要负责人会说普通话。 三、申报评估 (一)申报必备条件。 1.90%以上乡镇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规模12个班以上的完小,要创建成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 2.集镇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的名称牌、街巷牌、站名牌、标志牌、指示牌等用字准确,汉字、汉语拼音使用规范、标准。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准确。已建成一条以上示范街。 3.主要公共服务窗口已建成若干个“推普示范岗”。 (二)评估认定办法。 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由市语委负责评估认定,评估结果由市语委发文认定、颁牌,并报温州市语委备案。市语委组织对乡镇(街道)辖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情况的专项督查,并向合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授予“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称号。 首批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评估认定,由温州市语委派观察员进行督查。 (三)评估验收程序。 1.听取各乡镇(街道)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汇报。 2.查阅《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认定标准(试行)》具体指标涉及的档案和资料。 3.与各乡镇(街道)干部、学校教师、窗口服务人员等座谈。 4.按照《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认定标准(试行)》规定的指标,在集镇范围内实地抽查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行业、学校、行政村、企业等,并随机进行问卷、访谈。 5.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形成评估报告。 6.向各乡镇(街道)反馈。 四、组织实施 市语委做好创建指导、督促工作,积极发挥本地语言文字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作用,培训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语言文字骨干、广告从业人员。 全市各语委单位、各乡镇(街道)要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浙江省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认识语言文字规范化在乡村普及的现实意义,建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要把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落实专项经费。 确保到2020年底,全市85%以上的乡镇(街道)达到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认定标准。 附件:1.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和规范化学校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2.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认定标准(试行) 3.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认定标准(试行) 附件1 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和规范化学校的 基本标准和要求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 (一)乡镇(街道)领导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落实政府语言文字工作职责方面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联络人员,语言文字工作网络基本形成。 (二)把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融入乡镇(街道)精神文明建设中,每年举办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宣传周活动。利用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等活动,形成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提升群众文化素质的浓郁氛围。 (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水平显著提高。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达标,农村青壮年能比较熟练地使用普通话。乡镇(街道)机关公文以及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中的名称牌、街巷牌、站名牌、标志牌、指示牌等用字准确,汉字、汉语拼音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准确。 二、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 (一)学校领导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人员来保证法律规定的“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落到实处。 (二)教职员工熟悉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普通话水平达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将法律规定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落到实处。 (三)加强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注重“听、说、读、写”训练。学生普通话水平至少相当于三级甲等,规范汉字应用、书写水平较高,熟练使用汉语拼音,将法律规定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落到实处。 (四)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在传播与弘扬中华文化中的重要作用,将诵读、书写、讲解中华经典融入教育教学,广泛开展“中国梦”“中华经典诵读”等主题活动,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五)校园内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牌)等用字准确,汉字、汉语拼音以及外文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 附件2 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认定标准(试行)
注:1.语言文字工作有创新,有特色,酌情加5—10分。 2.认定标准:80分以上。 附件3 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认定标准(试行)
注:认定标准85分以上。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印发 乐政办函〔2020〕5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乐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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