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决定书(温环解查〔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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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乐清市平兴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 地址:乐清市虹桥镇东工业区C号 法定代表人:赵**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3****************3 我局于2020年5月8日依法对你(单位)清洗车间生产时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人工倒入洗手池,直接排入外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温环查(扣)〔2020〕1号),因你(单位)查封期限到期现场封条完好,清洗车间未在生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