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温环乐查〔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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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乐清市得士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XD(1/1) 地址:乐清市天成工业园区宁康东路2883号 法定代表人:林** 我局于2020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位于乐清市天成工业园区宁康东路2883号,从事电子元器件、连接器加工生产。2020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建成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清洗工艺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地面排放口排入雨水管网,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对去油槽、清洗槽和地面排放口各采集水样壹份,进行送检。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摄像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一楼切割车间配电箱和二楼数控车间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5日(时间从2020年6月9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备存放于你(单位)一楼切割车间和二楼数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