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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决定书(温环解查〔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 06- 09 16 : 2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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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3****************2

我局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对你(单位)振光机车间生产产生的废水,流入车间的渗坑,渗坑经白色PPC管流向车间外通往雨水管道的渗坑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温环查(扣)〔2020〕3号),因你(单位)查封期限到期,封条完好,振光车间未在生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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