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和《乐清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中小学(幼儿园)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乐国资资产〔2018〕9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本部门所属中小学(幼儿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可以将中小学(幼儿园)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市教育局完成。市教育局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要对购置、无偿调拨(划转)、接受捐赠、置换以及其他方式新增的国有资产,及时办理验收入库、交接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中小学(幼儿园)的固定资产统一通过“资产云”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益,要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履行职能的需要以及市财力状况等情况,研究制定中小学(幼儿园)资产配置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要求配置的资产,能够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申请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实行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制度,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中小学(幼儿园)要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报市教育局审核。 (二)市教育局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状况,结合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核中小学(幼儿园)资产购置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的审核意见,结合年度财力状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中小学(幼儿园)资产存量状况,对中小学(幼儿园)的资产购置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并据此安排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资金;经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形成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由市财政局在批复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下达(附件1)。 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资产购置预算的资产购置事项。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或者调整资产购置的,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资产购置预算原则上应于当年执行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执行的,经市财政局核实同意后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购置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要按规定程序办理控购审批手续;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购置计划未经批准的,政府控购和采购管理部门不得受理。 中小学(幼儿园)购置资产要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云”信息系统中规范登记,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地产,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保证国有房屋、土地产权明晰,切实防范因权证不齐、权属不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教育发展需要,不得进行与之无关的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处理。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但还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要按投资额估价入账,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作账务调整。 第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出租、出借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审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批准出租国有资产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价等方式对外出租。 第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有房产出租应当通过进入政府交易平台、委托中介机构或单位自行组织等公开竞价方式,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预计年租金30万元以上或者出租期限超过3年的房产出租,应当统一进入政府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以招投标、拍卖等竞价方式,在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实施。 (二)预计年租金5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且出租期限3年以下的房产出租,应当进入政府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在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实施。 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出租房产的,招租公告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 参加公开招租的竞租者,一般确定报价最高者为承租人。 第十八条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出租方式: (一)房产建筑面积50㎡以内,且预计年租金不超过5万元的。 (二)通过招投标等第三方竞价平台只产生一个承租方的。 (三)其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特殊情况。 经审批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承租人不得转租。出租单位应在租赁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如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产。由此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要对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行为的监管。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风险控制,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使用年限按照《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可参考《政府会计制度》或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处置国有资产,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按照规定权限报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或者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机动车船及D级危房的报废,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除此之外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大资产处置(包括报废、无偿调拨、转让、置换等处置方式),经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一次性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应淘汰的,单项原值在1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非重大资产)报废,由学校提出意见,报市教育局审批;单项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废以及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提前报废,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教育系统内部的固定资产(除机动车船及房屋等重大资产外)无偿调拨,由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其中单项或者批量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市教育局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中小学(幼儿园)将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除机动车船及房屋等重大资产外)无偿调拨给教育系统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意见,经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单项或者批量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办理固定资产处置事项,要按规定权限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或市政府审批,审批时要提交下列资料(相关资料同时上传“资产云”信息系统): (一)处置资产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内部审核意见表(附件2); (四)能够证明处置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五)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国有资产虽然已经达到使用年限但还能够继续使用的,应当对其运行维护成本等进行综合分析,经确认经济合理且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应当继续予以有效利用。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资产处置业务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产处置,产生的处置收入应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资产处置后,各中小学(幼儿园)通过“资产云”信息系统打印资产核销单,并将资产核销单和处置结果材料上报审批部门,经审批部门盖章确认的资产核销单作为学校调整资产和财务账目的凭证。 第五章 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资产出租、出借; (四)资产转让、置换; (五)收购非国有资产; (六)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七)合并、分立、清算; (八)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的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分立;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中小学(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市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三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要完善 “资产云”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云”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要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编报要求,定期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真实反映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等情况,并向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四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国有资产监督要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