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表面处理行业(电镀)技术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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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0-2020-002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表面处理行业(电镀)技术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表面处理行业(电镀)技术改造 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表面处理行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促进表面处理行业质量提升、安全管理提标、环境污染治理提质,实现产业基础高端化、产业链现代化、产业生产清洁化,推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 乐清市范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列入重污染行业整治的金属表面处理行业,按照《乐清市电镀园区综合整治提升方案》(乐政函〔2020〕107号)有关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积极实施技术改造,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表面处理行业(电镀)企业(详见附件1)。 项目验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将不适用本细则: (一)被市信用办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近一年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被列入环境信用D、E等级的。 二、实施内容 对表面处理行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所购置的设备和信息化软硬件等投入进行补助,补助比例及相关内容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20〕17号)规定的传统产业技改补助政策执行,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 万元、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给予8%、10%、12%、15%、18%、20%的补助。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A+类且改造后自动化率达95%以上的企业,其补助比例按照上述分档补助标准再提高1个百分点,以验收时最新评价为准。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在项目验收后2年内达B类以上的再给予补助,未达到的不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2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200万元。 企业采购三轴以上机器人(机械手)的,按照实际采购额的15%给予补助,不受项目实际投资额限制。 三、申报条件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二)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中采用国家、省公布的电镀行业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经改造和更新后,自动生产线自动化率原则上要达到85%以上,因特殊工艺要求无法实现的须经专家审核确认。 (三)技术改造后车间工艺布局应符合规范要求,设备无跑、冒、滴、漏等情况,有可靠的防范措施,无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与设备。 四、申报流程和材料 表面处理行业(电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流程包括项目备案、项目立项、项目验收和资金下达等四个阶段,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一)项目备案: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进行项目备案;备案通过后,根据企业申请,市经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评估需提供材料:项目备案表、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项目设备购置清单等。 (二)项目立项:项目评估通过后,由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项目在实施前,企业应对照《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详见附件2),属于重大变动的,企业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实施;不属于重大变动的,企业填报《技改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及承诺书》后,可直接实施技改项目。 (三)项目验收:企业在规定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市经信局申请验收。市经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开展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小组需邀请不少于3名专家参与,由专家组根据验收情况,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需提供材料:综合整治提升核查验收报告、营业执照、近两年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项目设备购置清单、项目绩效自评表、废气检测报告和废水分质分流报告。 技改项目属于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在联合验收前,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将“三同时”验收材料作为资金补助验收材料之一;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将《技改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及承诺书》作为验收材料之一。 (四)资金下达:根据项目验收结果,由市经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拟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下发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并及时拨付资金。 五、项目实际投资额确认 项目实际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设期内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设备和信息化软硬件等购置费,原则上不包括单价2万元以下的设备购置费。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际购置的设备及信息化软硬件应当与申报时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清单保持一致。项目实际投资额应当达到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70%以上,且不低于最低补助要求;需增加投资的,新增投资额超过立项投资额20%的部分将不予补助。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细则也将作相应调整。 附件:1.技术改造电镀企业名单 2.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附件1 技术改造电镀企业名单
附件2 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办环评〔2018〕6号) 适用于专业电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含专业电镀工序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规模: 1.主镀槽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电镀生产能力增大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镀种类型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主要生产工艺变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5.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7.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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