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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公办幼儿园雇员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0-130522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0〕19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8-27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公办幼儿园雇员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公办幼儿园雇员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系统公办幼儿园雇员制教师管理,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缓解学前教育教师紧缺压力,促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我市教育系统公办幼儿园现有编制人员配置无法满足正常教育工作需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指标内,从社会上聘用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且从事教学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雇员规范管理工作由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根据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共同实施。

第四条 市委编办负责会同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核定雇员使用指标。

第五条 市财政局参与雇员指标审核,根据实际使用指标人数,核定所需经费,同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批招聘方案,指导和监督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教育局负责雇员在指标内具体岗位的核定,并根据当年学生招生情况提出拟聘用雇员数,与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协商确定;负责雇员招聘方案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在核定经费标准内拟订雇员的薪酬分配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人员的聘用、管理、考核、工资发放、社保缴纳、解聘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聘用条件


第八条 雇员使用必须出于单位现有正式教师无法满足工作正常开展需要或其他特殊性岗位需求。

第九条 聘用的雇员须有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经验,单位党政领导、财务管理、基建管理、涉密等重要工作岗位不得使用雇员。雇员指标不得挪用到其他工作岗位。保育、保安、门卫、保洁、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护、食堂、水电等工勤服务类岗位原则上实行服务外包,不列入雇员指标范围;积极探索其他相关业务外包工作机制。

第十条 雇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能严格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二)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三)身体健康,能承担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新聘雇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

(四)服从组织安排。


第四章  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招聘雇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应在指标空缺的前提下,根据聘用岗位职责要求,参照教育系统教师招聘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招聘方案,包括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招聘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二)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

(七)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拟聘用雇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教育局推荐到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与拟聘用的雇员签订1-3年书面劳动合同,由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五条 雇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雇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市教育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雇员信息变更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雇员日常管理和考核机制。雇员的考核由幼儿园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办法、考核时间、等次比例参照在编人员执行,考核结果作为雇员工资调整、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如岗位有需求, 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雇员,学校可继续聘用,也可在教育系统进行园际交流。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与雇员解除劳动关系:

(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二)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违法、违纪、违规或严重违反《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行为的; 

(四)因机构发生变动,在编人员能够满足教学需要以及其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原单位解聘后其他公办幼儿园不得将其聘为雇员。对达到企业用工法定退休年龄的雇员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二十条 激励雇员专业发展。雇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教学业务评比、评先评优、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等参照在编人员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雇员择优考核入编机制,激发队伍活力。

(一)雇员符合事业编制教师招考条件的,可以参加本市事业编制教师招聘考试,录用后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

(二)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要探索建立雇员择优考核入编机制,激发队伍活力。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保障雇员工资待遇。雇员待遇总额按上一年度本市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的120%核定(包括工资总额和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工资总额的60%为基本工资,一年按12个月发放,40%为考核考绩奖金(含教龄津贴、职称级别工资、农村特岗津贴),考核考绩奖金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聘用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按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予以缴纳,相应费用按核定比例由用人单位和雇员共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局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公办幼儿园雇员制教师招聘、考核奖惩、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0〕19号 关于印发《乐清市公办幼儿园雇员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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