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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0-130535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医药卫生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医疗保健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0〕2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8-28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机构改革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原《乐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乐清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合并修订为《乐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修订《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上述《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风险评估

2.1  危险性评估

2.2  应对能力评估

3 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3.2  日常管理机构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3.4  专业技术机构

3.5  卫生应急组织体系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分级与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事件分级与响应

5.4  应急响应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

6.3  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2  物资、经费保障

7.3  通信与交通保障

7.4  法律保障

7.5  宣传教育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的制定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  件


乐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和《温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乡镇(街道)和市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卫生、科技、教育等行业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风险评估

2.1  危险性评估

各乡镇(街道)卫生应急事业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卫生应急体系存在“有而不精,有而不全”的问题,与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需求差距较大。我市较大的人流、商流也给各类传染病防控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挑战,且我市外来人口众多,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和商贸人员流动频繁,给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增加了非常大压力,流动人口监管缺位导致潜在公共卫生风险也较大。近几年H7N9、登革热疫情在我市时有发生,每年均有多起未分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当今新发传染病和境外输入传染病的传播流行风险不断增加,近几年有新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出现,特别是2019年末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对我市的卫生应急体系冲击影响巨大,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能力要继续加强。

2.2 应对能力评估

近几年,我市卫生应急建设成果显著,2014年我市获省级卫生应急示范市称号,5家医院为温州市卫生应急规范化医院。目前,我市建立市级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会员54人;卫生应急队伍53支,队员762人,形成以“卫健内部联动、部门联动、乡镇(街道)联动、跨地区联动、社会联动”为主要内容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能够应对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中毒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我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中,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力争到2022年底建成与有效应对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挑战相匹配、与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覆盖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全过程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实现基层社区公共卫生治理、疾病预防控制、重大疫情防控救治、院前急救保障、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应急医疗求助、应急物资保障“六大能力”全面提升,实现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应对,较大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影响自主应对。

3 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是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一般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经市政府同意,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转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议。

3.1.1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组成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成立由市委书记或市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市卫生应急指挥部。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成立由市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市有关单位组成的市卫生应急指挥部。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市有关单位组成的市卫生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有:市府办、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铁路建设中心、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海关办事处、团市委、市工商联、市红十字会、市融媒体中心、电信乐清分公司、移动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

3.1.2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职责

(1)启动响应后,组织力量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2)向温州市政府和温州市卫健委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理情况。

(3)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与温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6)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7)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3.1.3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纪委市监委: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防控措施,对落实不力、消极应对等行为进行问责。

(2)市委组织部:负责根据需要抽调干部充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力量,组织发动各级党组织以及广大党员干部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对各级干部在防控工作表现情况进行一线考察。

(3)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网络舆情的管理和引导。

(4)市委政法委:负责牵头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监管和突发事件处置,协调政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种破坏防控工作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5)市信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访和群众上访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6)市发改局:负责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对全市经济发展影响及相关重要民生商品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提出稳定相关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的措施建议。

(7)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正常供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卫生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

(8)市教育局:负责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9)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疫情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10)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民族宗教方面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落实宗教场所预防和控制措施。

(11)市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现场;必要时协助市卫生健康局摸排需要医学观察人员,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12)市民政局:引导、指导依法规范开展社会捐赠工作;做好对全市捐赠款物接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村(社区)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市人力社保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人员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情况;做好因公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人员工伤评定工作,落实相关待遇补助。

(1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禁止野生动物市场交易,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巡护监测,指导野生动物繁育场所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通报野生动物疫情情况。

(16)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公路、水路交通卡口的卫生检疫工作,做好优先调度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通报饲养动物疫情情况。在涉畜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动物运输、交易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8)市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加强对各类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预警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商务活动跨地区传播扩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9)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加强国际、国内旅游业疫情了解,及时发布旅游警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工作,严格旅游团队健康监测档案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局;做好星级饭店相关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工作,抓好市级公共文化场馆防疫措施落实,指导基层公共文化场馆落实防疫措施。

(20)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等建议;经援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所需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加强医疗废物处理(疾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1)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做好危化、矿山企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工作,做好企业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22)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农贸市场、花鸟市场、餐饮饭店等场所的野生动物类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管,加强对相关商品价格实施监督和检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

(23)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的医保政策制定与执行。

(2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协调指导城镇生活垃圾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2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医疗污水、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6)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的市政府办公区域内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工作。

(27)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各公共运动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工作。

(28)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全市内外资招引政策制定和全国异地乐清商会等工作联络,协助做好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

(29)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重要场所和重点人员排查、管控等各类防控措施落实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支撑工作。

(30)团市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下属对外服务场所的各类防控措施落实,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

(31)市工商联:负责联系各类商会,确定在疫区经商人员信息,及时将信息提供给乡镇(街道)。

(32)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和救援队参与现场自救和互救,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需要,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33)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个人和集体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

(34)市海关办事处: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收集、分析和通报国内外有关传染病动态信息。

(35)电信乐清分公司、移动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对外服务营业所的各类防控措施落实,依法协助做好重点人员排查、管控人员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

(37)市铁路建设中心: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市内轨道交通站点与集团内部的防控措施的实施;落实乘客的检疫、查验工作,发现感染病人、疑似病人,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理工作。

(38)铁路部门:协调各铁路企业,配合做好全市进出车站和乘客的检疫、查验工作,发现感染病人、疑似病人,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理。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正常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文件的制定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

3.2.1  日常管理机构组成

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当发生一般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经市政府同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转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2  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海关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市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的建议,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3.4.2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监督执法工作。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学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生活饮用水卫生处理、消毒隔离制度的执行、医疗废弃物处理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等开展监督执法检查。

3.4.3  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病人标本采集、检测与送检,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3.4.4  海关机构

负责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研判及预警;在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评估危害程度,评价各种措施的有效性,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处理措施方案。

3.5  应急组织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见附件1)。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和海关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见附件2)。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4.2  预警

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市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

c.各乡镇(街道)。

d.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海关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局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专业机构审核后1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涉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报市教育局。

市卫生健康局应当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半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向温州市卫健委报告,并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乡镇(街道)应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健康局可直接上报温州市卫健委;市卫生健康局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温州市政府报告。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理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可直接通过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卫生健康局。

5  分级与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根据事件级别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全省、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市卫生健康局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温州市卫健委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各乡镇(街道)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及时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根据温州市核定的疫区范围进行管控;根据省政府决定,可以对辖区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控制措施:根据市政府防控要求,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或化学毒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海关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市卫生健康局指定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授权后由市卫生健康局统一发布有关疫情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协助市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做好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及监督执法。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根据有关规定可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负责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5.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做好病例的临床标本采集与送检工作,并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院感事件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和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兄弟单位和上级单位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2.5  卫生监督机构

(1)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学校、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处理、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医疗废弃物处理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等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市卫生健康局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积极应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和在线监测技术,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2.6 海关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海关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市卫生健康局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7  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域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  事件分级与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5.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响应

5.3.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9例及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县(市、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本地疫情或输入性病例疫情,并有扩散趋势。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3.1.2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市政府同意,启动本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启动每日工作日报告机制。市卫生健康局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与管控督查。

实施Ⅳ级响应,落实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迅速组织乡镇(街道),卫健、宣传、经信、教育、民宗、公安、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体、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数据管理、旅体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温州市卫健委报告事件处理情况。

(2)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组,执行工作专班制度,负责防控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重点人员排查与登记;村(社区)、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入口和企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重点地点、重要场所管控措施与环境消杀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等物资供应。

(3)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治工作,按照“一点一方案一专班”的要求,做好属地集中隔离点和隔离村(社区)楼栋的服务保障,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管理,重点管控人群的社区排查、随访与健康监测登记,病例居住、工作和活动场所的消毒处理,村(社区)、企业与各类工作、活动场所爱国卫生运动与环境卫生整治等防控措施的落实与督查工作。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防治技术培训工作,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照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并做好相应人员数据统计与上报等工作。

(5)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疾病的监测、报告、诊治和技术培训工作,定点医院做好院内感染控制、病人诊治、标本采集和检测送检工作。 

(6)市政府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大力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疾病的科学防控知识,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引导群众尽量减少聚集性活动;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7)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5.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响应

5.3.2.1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

(2)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1个市范围内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1个市范围内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市内多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本地病例疫情或出现本地病例聚集性疫情,并有扩散趋势。

(5)1周内在1个县(市、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温州市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3.2.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府根据温州市政府Ⅲ级响应,成立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抽调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协调、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物资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督导检查等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进展。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进展,向温州市委、市政府建议调整响应级别,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支持。

实施Ⅲ级响应,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市政府增加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综合组、管控组、医疗组、宣传组、保障组、督查组等工作组;必要时增设其他工作专班,执行工作专班制度。

(2)办公室(综合组):负责人由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和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负责卫生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办理卫生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公文的收文、分发、拟办、核稿、运转、印制和归档等工作;负责卫生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的会务和活动组织;起草审核重要会议和向上级报送重要文稿,编写防控工作动态;定期会商研判疫情形势和重大风险,定期汇总、整理、分发和上报疫情防控工作各类数据和有关信息,经授权后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承担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管控组:负责人由组主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共同担任。成员: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铁路建设中心、市高速公路建设中心、市融媒体中心、市海关办事处、团市委、市侨联、市工商联、电信乐清分公司、移动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市疾控中心分管负责人及市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专家组负责人。负责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负责研究提出重点人员排查和交通口岸等重要场所的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全市疫情监测、预警、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检测、疫点处置、外环境消毒处置等工作提供指导;选派专家协助重点区域开展疫情处理工作;指导做好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

(4)医疗组:负责人由组主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共同担任。成员: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分管负责人,市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人。负责研究制定医疗救治的标准、规范、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做好疫情医疗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选派专家赴重点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完善医疗救治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 

(5)宣传组:负责人由组主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共同担任。成员:市府办、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融媒体中心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展,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事实,回应社会关切;宣传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舆情监测信息。

(6)保障组:负责人由组主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共同担任。成员: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侨联、市工商联、市海关办事处、市供电局分管负责人。负责统筹防控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及时了解防控应急物资需求与库存,并做好物资调拨调配,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防护消杀、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7)督察组:负责人由组主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共同担任。成员: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落实防控措施,对落实不力、消极应对等行为进行问责。

(8)各乡镇(街道)在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5.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响应       

5.3.3.1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省内多地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急性严重呼吸综合征聚集性疫情或10人以上发病的人感染禽流感聚集性疫情。

(4)霍乱在1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1个市范围内2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市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卫健委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3.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要做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理需要,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提升卫生应急指挥部规格,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迁移至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启动每日工作日报告机制。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进展,向温州建议调整响应级别。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进展,请求省级有关部门支持。

实施Ⅱ级响应,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市政府增加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办公室:负责人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共同担任。负责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提前准备工作预案;协调解决复杂问题,谋划制定重要政策举措;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抓好防控措施落实。做好与上级政府和其他县(市、区)的联络沟通;承担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管控组:负责人由市委办、市府办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调整防控策略并组织实施;提前制定各类应急工作预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提出完善疫情防控工作策略、措施建议;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深化基层单元、重要场所和重点人员排查管控措施,根据疫情情况,建立落实联动管理服务协调机制;及时做好全市交通管制工作;承担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医疗组:负责人由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确定后续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监测检测技术、药品、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最新科研进展等相关信息;承担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宣传组:负责人由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担任。增加研判各类防控舆情,发布新闻信息,及时澄清事实,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加大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展宣传报道力度,积极报道我市医疗卫生人员救助感人事迹等职责,承担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保障组:负责人由市委办、市府办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负责统筹各类防控应急生产物资、生活物资、医疗物资保障工作,研究并综合协调防控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掌握防控生产生活物资供需情况,及时了解应急物资需求动态和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及时协调生产、采购、捐赠、储备等事宜,做好物资调拨调配;科学调配和全力解决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防护服、医用口罩等急需用品;督促指导加强防护用品生产和供应,加强跨县域统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和市民日常防护需求;统筹做好防控资金保障,研究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项目立项、预算安排、经费使用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安排应急物资紧急进口事宜;协助做好涉及疫情防控的紧缺工人安排和物资运输工作;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和卫生清洁用品市场动态及供给保障工作,维持正常市场秩序,稳定物价和查处违规经营;负责统筹全市企业复工复产后续工作;承担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督察组:负责人由市纪委市监委和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共同担任。负责对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落实防控措施,对落实不力、消极应对等行为进行问责。根据需要抽调干部充实疫情防控力量,组织发动各级党组织以及广大党员干部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对各级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表现情况进行一线考察;承担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职责。

5.3.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响应

5.3.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急性严重呼吸综合征疫情,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及以上市,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省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一次发生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且死亡10人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

(8)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3.4.2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府要根据上级要求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市委、市政府建立事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生活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进展,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实施Ⅰ级响应,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优化卫生应急指挥部工作机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总指挥、副总指挥及管控组、医疗组、宣传组、保障组、督查组等组牵头人,领导和指挥各组工作。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增设社会维稳组。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需要,划定疫点和疫区范围,必要时报请上级政府批准,采取疫区封锁、学校停课、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

(3)依靠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集中优势医疗资源,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根据医疗卫生资源评估结果和防控工作需求,统筹调配医疗卫生资源。

5.4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省应急指挥部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温州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温州市政府或温州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温州市卫健委报告。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生健康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温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6.2  奖励

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褒扬和激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政府、市卫生健康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依托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理、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设相应规模的应急救援中心。

(1)急救机构。选择市人民医院、市二医、市三医、市五医、市中医院、市妇保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建立以市人民医院为龙头,其他市级医院协作,其他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应急救援机构体系。

(2)传染病救治机构。确定市人民医院为全市传染病救治医院。

7.1.4  卫生健康监督体系

加强卫生健康监督力量,建设统一、专业、高效的卫生健康综合监管和执法监督队伍。完善监督执法装备和现场快检仪器配备,加强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应用,以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建立在线监测技术应用信息平台,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和规范化培训制度,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监督执法能力,有效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1.5  卫生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市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市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心理危机干预等应急处置队伍,每支队伍20人左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管理和培训。由市卫生健康局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源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1.6 演练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市卫生健康局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经常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市政府同意。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市财政局要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疫源地消毒所需消杀器械、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市经信局、市民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要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与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3  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类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4  法律保障

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定相应措施,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数众多或者死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为整合相关部门力量而建立的突破常规秩序的部门间信息传递、指挥调度和工作协调工作机制,包括合署办公、共同发文、共同部署、共同行动、共同信息报送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单病种专项预案,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各乡镇(街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应急组织框架图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附件1

应急组织框架图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目

监测内容

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和个人

法定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市(地)、县延伸到乡级,同时,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报告机构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卫生监督

放射卫生(如放射源)、环境卫生(如生活饮用水污染、公共场所环境)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实验室监测

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

在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国境卫生

检疫

境外重大传染病、传播重大疾病的病媒生物和染疫动物等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海关总署指定的技术机构

全国报告和举报电话

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渠道

举报

公众



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IV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救援领导机构

3.2  救援专家组

3.3  救援执行机构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2  现场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  应急响应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5.4  物资储备

5.5  经费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7  其他保障

6  公众参与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国家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我省和外省(市、自治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温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救援执行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市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  救援领导机构

3.1.1  市救援领导小组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建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救援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建立市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市海关办事处、市铁路建设中心、市高速公路建设中心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市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领导市卫生健康局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2  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3.2  救援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局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3.3  救援执行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各级各类医院、院前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等机构组成,在市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其中,院前急救机构、相关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现场职级最高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的救援行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I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市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按规定,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展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市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展开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市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按规定,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对策和措施,供决策参考;指挥和协调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支援行动;建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按相关规定,在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求支援。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按规定,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救治伤病员,实施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必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求支援。

4.1.4  IV级响应

(1)IV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IV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V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现场救治行动,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

市救援领导小组对事件发生地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进行督导,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在启动本预案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和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行动。在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行动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发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事发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展开应急救援行动,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卡片),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者伤病员病情允许时,要尽快转送伤病员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必要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院前急救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要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或市卫生健康局,构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时,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市卫生健康局收到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现场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要每日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市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救治,经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可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卫生健康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应急救治指挥系统与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健康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设相应规模的应急救援中心,也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组建市综合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市卫生健康局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专业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5.4  物资储备

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及使用后的补充,按照《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5.5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要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规定及时落实相关预算资金,做好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管理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有关部门要确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并负责督促落实。市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医疗卫生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建设中心、市高速公路建设中心等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7  其他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救援力量和队伍调度职责,组织协调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队伍,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市海关办事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现场自救和互救,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  公众参与

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局、市红十字会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护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自媒体等媒体应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应急救护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和红十字救护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护网络,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予以褒扬和激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起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街道)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体系示意图 

附件

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体系示意图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3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0〕20号 关于印发《乐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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