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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时间: 2020- 08- 03 信息来源: 普通教育科 字体:[ ]

乐语〔2020〕3号

市语委各成员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充分发挥语委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市语委制定了《乐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在语言文字工作中认真履行自身工作职责。

乐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乐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府办

负责对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督查市政府各部门及乡镇(街道)等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情况,建立、完善督查制度;协调指导、管理、督查各单位按时完成各项迎评任务;倡导公务员带头讲普通话、用规范字;牵头做好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用字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语言文字工作。

2.市委宣传部(市文明中心)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负责加强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宣传,增强公民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意识;加强对县级新闻媒体用语用字规范化的管理监督;负责对设立在户外的公益广告用语用字进行规范化管理;市文明中心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牵头推进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

3.市人力社保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将语言文字能力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职业技术培训和劳动力培训内容,同有关用人制度相结合;配合开展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和测试。

4.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各项规范标准,将语言文字规范纳入行业管理要求;组织出版单位采编人员和出版物文字录入、校对人员等参加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推动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培训测试和严格持证上岗,组织编辑、记者、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等参加汉字应用水平培训;加强对电台、电视台、文化场馆、文艺团体、展览馆、博物馆等用语用字情况的管理监督;做好各类重大文化活动中的语言文字工作;开展体现传统文化、地方文化的经典诗文和优秀篇章诵写讲等活动;负责在本系统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将普通话的使用纳入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对旅游景区、星级宾馆饭店、等级农家乐、旅游咨询中心等旅游接待场所用语用字规范化的管理监督;加强对大型体育赛事和公共体育场所用语用字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5.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严格审查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用字,监管企事业单位的商标、商品包装、标签、广告及牌匾的用语用字;依法查处违反用语用字规定的广告制作、发布行为;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的包装用字情况;严格规范药械从业人员的用语用字规范工作;负责对全市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标、广告等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使用不规范的现象按有关规定督促其更改。

6.市教育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将普及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使普通话、规范汉字成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语言文字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为全市提供有关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咨询等服务。

在教育局内,设立语委办公室,负责全市语言文字的日常工作。

7.市委机关工委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督促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督促公务员带头并坚持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8.市发改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统筹考虑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开展发展语言文字事业的科学研究项目。

9.市经信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建立本系统及所辖各行业规范化用语用字责任制,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加强对窗口服务行业推广使用普通话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提高本系统及所辖各行业规范化用语用字的整体水平。

10.市公安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本系统积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严格规范执法用语用字;规范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的用字;督促印章业等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11.市民政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负责做好地名(不含专业主管部门命名的地名)的用字、拼音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本部门设置的各类地名标志的规范用字和拼音拼写情况;做好民间组织管理、登记以及福利企业等方面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12.市司法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将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宣传列入普法宣传教育计划;指导、督促全市律师机构、公证机构、司法行政戒毒机构等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13.市财政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将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14.市住建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对建筑工地、建筑物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长途汽车站、码头、公交站牌、公交车、出租车广告等用语用字情况;做好交通窗口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16.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将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纳入医疗卫生系统考核机制及职业培训内容,对医疗机构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17.市医疗保障局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好窗口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18.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工地及园林风景区的交通路牌、标牌的规范用字管理工作;负责在辖区规划、城建监督管理中对用字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全市范围内标志牌、名称牌、标语、宣传栏、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城市灯饰、条幅设置、临时棚亭和经营摊点、各种庆典、商业促销活动等各种社会用字的不规范现象进行清理、整顿;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乱贴乱画、内容不健康、用字混乱的小广告。

19.市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好窗口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20.乐清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贯彻实施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向全社会普及语言文字知识,推广普通话;组织播音员、主持人参加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并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对各类节目、栏目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市语委做好规范用字用语的宣传。

21.市邮政公司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负责在邮政行业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中积极推广使用普通话;做好邮政营业场所用语用字规范化工作。

22.市银保监组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督促银行对窗口工作人员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对行业内各单位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23.团市委、市妇联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在青少年、妇女、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中积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群众性活动。

24.市文联、市社科联

负责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负责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利用文学艺术作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配合宣传、文化部门开展体现传统文化、地方文化的经典诗文和优秀篇章诵写讲资源库建设工作。

25.各乡镇(街道)

负责加强对辖区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把开展语言文字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规范辖区语言文字,推动辖区语言文字工作开展。全面规划和推进本乡镇(街道)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并接受各级语委的检查评估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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