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关于《关于规范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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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我市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于2014年分配入住,至今已满5年,按有关政策规定,已可以上市交易,但我市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涉及各方面问题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上市工作,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办〔2015〕67号),依据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拟制定本《通知》。 二、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 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限制年限期满后,购房人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收益取得完全产权,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首次进入市场处置该住房的行为。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乐清市人民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有4章,分别1、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2、规范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管理、3、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管理、4、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和出租行为监管。 按照《乐清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乐政发〔2009〕71号)规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周年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前,购房人应当向政府缴纳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购入时差价50%的收益,取得完全产权。限制期满后不上市交易的,购房人也可以通过缴纳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购入时差价50%的收益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上市交易年限,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购房人应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政府回购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原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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