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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0-13037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旅游、服务业-/服务业
  • 文号:
  • 乐政发〔2020〕5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9-23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0-0028

CYQD00-2020-002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燃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29号)文件精神,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下调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从3.16元/立方米调整为2.91元/立方米,下浮不限。

二、建立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非居民用气(大用户除外)销售价格,按平均购气价格与非居民配气价格之和,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当管道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调整时,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作相应同向调整。在实施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时(特殊情况除外),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局在乐清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联动方案。

三、请各燃气企业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抄表计费、价格公示等工作,优化服务质量,确保天然气价格调整政策顺利实施。

四、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3日起施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印发

乐政发〔2020〕51号关于调整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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