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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温环乐查〔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 09- 03 16 : 35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乐清市安本铁芯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R

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柳乐路2255号

法定代表人:张**

我局于2020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乐清市安本铁芯厂位于乐清市城南街道柳乐路2255号,主要从事铁芯、五金件机械加工,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冲床,切割机,滚筒,离心机等。2020年9月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执法人员孔书明、俞志强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西南角有一雨水管连接至柳乐路(104国道)的排水沟,且该雨水管口正在排放污水,执法人员当即采得灰黑浑浊水样壹份,采样时间为13点50分。经查该企业切环车间存在清洗工艺但无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清洗废水由该车间的外排管经过厂区的雨水管网直排至柳乐路旁的排水沟內。检查过程中,该企业自行打开楼顶水塔冲洗雨水管,原采样口所排灰黑浑浊的废水逐渐变清,执法人员又于15点02分在原采样口采得无色水样壹份。

2020年9月2日,乐清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乐环监(2020)水字第0336号监测报告显示2020年9月1日13点50分采得的水样中含有“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污染物(铜、锌、镍),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铜、总锌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切环车间内的壹台离心机及车间生产电源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乐清市城南街道柳乐路2255号的乐清市安本铁芯厂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3日

温环乐查〔202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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