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中小学数字家长学校建设的通知
时间: 2020- 09- 07 信息来源: 学生工作科 字体:[ ]

各学区,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推动家校共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浙江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小学数字家长学校建设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55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全市中小学(含中职)数字家长学校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要求

(一)创建模式。数字家校以学校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以下四种模式之一创建:一是选用省平台——“之江汇”教育广场APP家长端创建;二是选用市、县级网上家长学校平台创建;三是通过学校自建平台(校园网、校园电视台、学校微信公众号等)创建;四是选用其他家庭教育专业学习平台创建。

(二)应用要求。学校对照《浙江省中小学数字家长学校认定基本条件》(见附件1)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引导家长完成以下应用:一是学校每年向家长推荐家庭教育学习资源不少于20个,引导家长自主学习;二是注册学校指定的数字家校平台学习的家长比例不少于本校家长数的60%;三是家长每年人均完成网上家庭教育学习不少于4次。

(三)认定程序。由乐清市教育局组织学校开展数字家校创建,采用信息化手段核查数字家校运行实效,并向温州市教育局推荐达成认定条件的数字家校名单,分年度完成认定并公布数字家校信息。

(四)工作评价。计划用5年时间,分步推进中小学数字家校建设,到“十四五”末全市70%的中小学建成数字家校,2020年度认定数字家校数量不少于26所。数字家校创建及应用情况纳入学校教育信息化发展评价。

二、步骤安排

(一)开展2020年数字家校自荐工作。各中小学于2020年9月16日前根据认定基本条件(附件1)做好自荐工作,并填写报名表(见附件2)通过以下网络链接报至乐清市教育局: https://ding.tomatoform.com/f/tthjpzaj

(二)开展2020年数字家校认定工作。乐清市教育局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首批数字家校推荐工作,并上报至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教育局认定后报省教育厅。

联系人:市教育技术中心高仲辉,教育网:676598;学生科施文远,教育网:671112。

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数字家长学校认定基本条件

2. 浙江省中小学数字家长学校申报表

乐清市教育局                  

2020年9月1日                 

附件1和附件2.doc

附件1

                     浙江省中小学数字家长学校认定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

认定指标

创建

要求

(一)通过以下模式之一,建成数字家校学习平台。

1.选用省平台:由区县或学校向省教育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在省平台移动端(“之江汇”教育广场APP家长端)完成数字家校创建。

2.选用市、县平台:由各地统一部署,指导学校在本地区已建成的市、县级网上家长学校学习平台创建数字家校。

3. 学校自建平台:学校通过校园网、校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钉钉班级圈等学校自有传播渠道,创建家长学习专栏。学习资源可从“浙江家长学校”网站、教育之江微信微博引进。

4.选用其他平台:学校通过其他家庭教育专业学习平台创建数字家校。

建成数字家校学习平台

(二)组建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数字家校管理团队,深入推进数字家校建设与应用研究。

应用

要求

(三)资源要求:数字家校每年向家长推荐家庭教育学习资源数量不少于20个。

资源数量≥20

(四)比例要求:在学校指定的数字家校学习平台完成注册的家长比例不少于60%(家长注册人数/学生总数)。

家长参与

比例≥60%

(五)学习要求:家长在数字家校学习平台每年人均学习不少于4次(家长完成线上学习总人次/学生总数)。

家长人均

学习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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