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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市镇人民政府关于注销丁三豹、黄银存等个人建房用地的批复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99/2020-182403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文号:
  • 柳政发〔2020〕9号
  • 发布机构:
  • 柳市镇
  • 成文日期:
  • 2020-09-08
  • 有效性:
  • 有效

1996年9月10日柳市镇人民政府向原荷岙村村民黄银存核发《关于村民申请非耕地建房用地的批复》(柳政土字〔1996〕22号),批准黄银存在村镇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非耕地108.6 ㎡,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土地坐落在柳市镇原荷岙村,土地权属为集体,四至为东至黄贤益屋、南至坦、西至黄志华屋、北到道路。

2020年7月27日,黄银存本人申请注销个人建房用地批复,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上报注销黄银存个人建房用地批复(柳政土字〔1996〕22号)。考虑其本人实际情况、村务联席会议记录,公示期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49条、第69条第五项规定,同意注销黄银存个人建房用地批复(柳政土字〔1996〕22号)。

1994年5月15日,柳市镇人民政府向原上游村村民丁三豹核发《关于村民申请老屋拆翻建用地的批复》(柳政土字〔1994〕83号),批准丁三豹在村镇规划范围内拆建面积31 ㎡,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土地坐落在柳市镇原上游村,土地权属为集体,四至为东至溪涧、南至大路、西至志桂屋共墙、北至猪栏。

丁三豹已去世多年, 7月25日经丁桂友5兄妹协议同意注销其父丁三豹个人建房用地批复。并由丁桂友申请,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上报注销丁三豹个人建房用地批复(柳政土字〔1994〕83号)。考虑其协议书、村务联席会议记录,公示期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49条、第69条第五项规定,同意注销丁三豹个人建房用地批复(柳政土字〔1994〕83号)。

附件:关于村民申请非耕地建房用地的批复(柳政土字(1996)22号)

           关于村民申请非耕地建房用地的批复(柳政土字(1994)83号)

柳市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印发

柳政发〔2020〕9号关于注销丁三豹、黄银存个人建房用地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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