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市镇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南呈祥宅基地使用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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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5号,乐清县土地管理所向黄华南宅村村民南呈祥核发《宅基地使用证》(乐 字第三三九一号),批准南呈祥个人建房用地106m2,土地坐落在黄华南宅村,土地权属为集体,四至为东至上富责任田,南至星孟责任田,西至上考责任田,北至大路。 现南呈祥申请注销《宅基地使用证》(乐 字第三三九一号),并经村双委研究决定同意上报。根据2020年8月24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批示,考虑其实际情况、村务联席会议记录及公示期无异议,同意注销南呈祥《宅基地使用证》(乐 字第三三九一号)。 附件:宅基地使用证 柳市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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