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2021年乐清市本级农业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2021年乐清市本级农业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1浏览次数: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作者:农业农村局字体:[ ]

为规范我市农业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至2月1日。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联系方式:0577-61880348。

附件:《2021年乐清市本级农业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21日


2021年乐清市本级农业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开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市本级农业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水稻田、山地园地开发改造(不包括造地)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农业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等。

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农村田间道路建设为主,建设标准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其中机耕路的路面宽度不超过6米,作业道的路面宽度一般不超过3米,可设计必要的灌排水渠、下田坡道、错车点和末端掉头点等必要配套设施。

产业化发展项目通过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全面提升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引领农民增收致富。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农业开发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上级财政支持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农业开发。市本级财政农业开发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原则上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其余用于产业化发展项目。

第九条 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及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增加农业开发投入。

第十条 市本级农业开发项目造价一般控制在110万元(含)内,超过110万的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其中土地治理项目市财政按核定造价80%以内补助,产业化发展项目市财政按核定造价50%以内补助。结算价超过控制数的部分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市本级农业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机耕路、田间道路、农业作业道建设;

(四)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五)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六)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七)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市本级农业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勘察、设计、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第十三条 农业开发项目原则上采取“先建后补”支持方式,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予以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预拨一定的资金,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农业开发结余资金应当按规定收回财政。结转资金使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省农业农村厅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适时公布农业开发年度扶持政策和重点。

第十八条 农业开发项目立项计划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下达。

第十六条 农业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符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村(社区)双委班子团结,能落实项目建设政策处理;村干部群众积极性高,村民代表(村经济组织合作社代表)同意人数不低于75%。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有一定的实力规模,投资估算原则上不低于40万元,市场潜力较大,预期效益好,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和特色;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按照有关农业开发扶持政策文件,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条件和建设内容进行审核,择优行文推荐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开展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存入项目库。

(二)项目具备初步可行性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农业农村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产业化发展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和评审。根据审核(评审)意见、财政年度预算及项目轻重缓急,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及概算,由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备案。对于10万元以下的土地治理项目可以不进行工程设计。

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由实施单位依据审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替代。

第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按照政府有关招投标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一般田间工程施工,项目实施单位可自行委派专人做好工程质量监督;但涉及公共安全、技术复杂、工程建安费用超50万的工程施工,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建设标准。

农业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逾期仍未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予以终止。项目实施单位逾期即不申请验收又不提交终止报告的,项目实施单位5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所属乡镇(街道)暂停或减少安排新项目。

第二十二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由农业农村局负责批复。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变更联系单》签章,并附相关设计图及书面说明。

(二)项目终止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批复,其已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十三条 农业开发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做好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验合格后,将项目验收资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验收,实地核查确认项目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复,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可采取直接组织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竣工决算审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要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开展农业开发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农业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终止该项目,市财政局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到期后按规定程序组织评估。市财政局发布的《乐清市本级农业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乐财农综〔2017〕148号)同时废止。


征集调查结果:

http://www.yueqing.gov.cn/art/2021/2/3/art_1683457_59143245.html

征集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1-01-21 17:04:30 截止日期: 2021-02-01 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