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乐清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乐清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8浏览次数: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作者:字体:[ ]

现将《关于调整乐清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从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2月7日止。公示期间,公众可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乐清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科室:乐清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联系人:叶小敏

联系电话:61881586 

电子邮箱:961187902@qq.com

 



乐清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8日

 


关于调整乐清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应温州市医保系统市级应用集中工作要求,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差异化梳理,共有6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1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需要调整。调整依据为《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温州市医疗保障局专题会议纪要》(专题纪要〔2020〕1号)、《2018年度乐清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乐政办发〔2018〕4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乐政发〔2020〕54号)。

一、对《关于做好 2021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乐政发〔2020〕54号)的内容调整

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

第四条第(二)款增加内容:“温州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

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温州市外(省内“一卡通”医疗机构除外)就诊的,需市内二甲或者以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紧急就医除外)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下降25%。”

第四条第(七)款修改为:“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再实行定额包干,按照普通医疗费用规定报销。”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购药区域的调整

原政策:乐清市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可以报销;乐清市外温州市域内两定医药机构不可以报销。

调整为:温州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可报销,需刷卡结算,不可手工结算。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问题

原政策:未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5年折1年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调整为: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5年折1年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四、职工基本医疗门诊支付比例的调整

原政策:基层社区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95%、90%、80%、70%。

调整为:门诊支付比例一级(包括其他医疗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90%、80%、70%。2021年7月1日调整与温州市本级一致,即门诊支付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80%、70%、60%。

 

征集调查结果:

http://www.yueqing.gov.cn/art/2021/2/8/art_1683457_59145202.html

 

征集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01-28 10:35:30 截止日期: 2021-02-07 10:3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