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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2019年度国家级农业产业 强镇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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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项目与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乐清市2019年度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乐清市2019年度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印发 附件: 乐清市2019年度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2019年度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项目与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开展2019年农业产业强镇建设的通知》(农办产〔2019〕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23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19〕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2019年度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列入2019年度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建设计划的项目。获得2019年度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的为大荆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项目建设必须按本管理办法实行项目化管理,实行申报、审核、立项、计划下达、项目实施、项目调整、组织验收、跟踪检查的管理方式。项目建设投资,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等。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重点支持我市的铁皮石斛一产、二产发展提升、公共科研和铁皮石斛公用品牌宣传与推广,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雁荡山铁皮石斛品种选育认定与切片炮制规范等共性基础科研、铁皮石斛一产综合提升、深加工开发研究、相关技术培训以及区域公用品牌文化宣传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实行预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公开监督的原则。符合建设要求,但已申报其他项目(包括上级项目、市本级其他类型的项目)的不得申请重复补助。 第六条 项目申报对象为:乐清市域内从事或者服务于铁皮石斛的企业、农业专业协会、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农技推广机构和农业科研机构。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的建设内容,有助于提升铁皮石斛一产、二产,有助于加快铁皮石斛产业集群与产业强镇建设的项目。 (二)申报对象的注册地必须是乐清市域内,申报对象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且有自己的种植基地或者从事收购、销售、加工本地铁皮石斛;招商选资项目,应提供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协议。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和乐清市的铁皮石斛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管理档案记录真实完整。 第三章 项目审核立项 第八条 申报项目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与实地考察,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一起下达立项文件,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下达建设计划文件的要求,着手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规定组织实施的,需提前报告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经同意后方可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两年,必须保证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最多延期一年。批准延期后仍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视情况撤销项目立项,酌情收回已下达的财政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补助资金主要支持雁荡山铁皮石斛品种选育认定与切片炮制规范等共性基础科研、铁皮石斛一产综合提升、深加工开发研究、相关技术培训以及区域公用品牌宣传与推广等。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补助标准 (一)铁皮石斛一产综合提升建设项目 铁皮石斛一产综合提升示范建设,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得超过200万。 (二)铁皮石斛深加工开发研究项目 对研究开发铁皮石斛深加工产品的企业购置生产设备等投入的,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45%予以补助;对铁皮石斛共性科研项目予以全额补助。 (三)雁荡山铁皮石斛区域公用品牌宣传 雁荡山铁皮石斛区域公用品牌宣传予以全额补助。 (四)铁皮石斛相关技术培训 铁皮石斛相关技术培训予以全额补助。 (五)对已列入示范建设的项目因各种原因调整或取消,新增的项目如不在上述补助范围,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大荆镇人民政府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大荆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建设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同时对市财政已下拨的资金予以追回。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农业产业强镇建设项目可以先建后补,也可以实行资金预拨。经立项并已开工的,可申请资金预拨。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分批拨付到大荆镇人民政府,由大荆镇人民政府按建设进度给予拨付。 第十八条 公益性服务项目,按合同规定给予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大荆镇人民政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办理财政奖补资金结算并拨付应补助资金的余款。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建成后,市财政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后续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大荆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履行资金监管职能,规范合理使用补助资金,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或暂缓拨款、酌情扣减或收回已下达的财政奖补资金: (一)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及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地点或实施内容的; (三)由于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较长或无法实施完成的; (四)项目经工程结算审核,实际投资额未达到核定投资额的; (五)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 (六)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经验收通过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年 11月8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0月 1 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项目与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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