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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乐清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6/2021-191314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08
  • 有效性:
  • 有效

近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乐清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正值十四五开局之际,为改善农业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乐清根据《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国家“三补贴”强农惠农政策、中央一号文件的指示以及我省对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的部署,结合乐清实际,出台实施方案。

二、出台《实施方案》主要依据

(一)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机发〔2021〕3号)

(二)乐清市人民政府2021年春季农业信息

三、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四、补贴机具范围

共设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省级补贴范围共设1大类1小类10品目,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五、补贴标准

1.根据《2021-2023年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并随省公布的新标准随时调整。

2.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乐清市本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承担40%,乐清市本级财政承担60%。

3.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中央补贴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补贴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

4.实行乐清市本级追加补贴的机具类型和补贴标准,按照当年春季农业信息扶持政策执行。

六、补贴流程

购机—申请—审核和公示—结算和拨付—归档。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解读机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卓高强

联系电话:6252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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