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关于《乐清市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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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市监察局和市国资办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国有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乐监〔2013〕2号),该意见实施8年来,对规范国企房产租赁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中,逐步发现该意见还存在覆盖面不足、企业自主权不足,程序繁琐、租赁方式设置不适合实际情况等,亟待进一步完善,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更好规范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资产利用率,防止国资流失。为此,决定由市国资办按照国资监管的要求,以部门名义印发《乐清市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一、 原则 1. 企业在进行资产出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 2. 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 3. 已列入拆迁安置、改制重组、清算破产计划的企业的资产,或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 二、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企业除外。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企业将闲置的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和广告经营权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四、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国有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乐监〔2013〕2号),《乐清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乐监〔2010〕2号)等相关资产租赁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 实施程序 1.企业内部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 2.企业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制定的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租赁方案经主管部门或市管涉改企业集团批准,报国资部门备案。 3.企业申报出租资产应当报国资部门备案。 4.企业应在每年未按存量资产出租情况填报《乐清市国有资产出租情况表》,报送国资部门。 六、租赁方式 1. 出租项目预计年租金10万元(含)以上的应进入市政府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2. 出租项目预计年租金1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3. 房地产坐落位置较偏僻、面积小、年租金额低,确实不能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零星资产可采取协议出租方式。 六、 租金询价确定底价案例 单宗出租资产项目预计年租金10万元以下的,有明确参照物且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或近期公开招租案例可供参照的,可参考租金市场询价做好差异因素调整,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确定招租底价。 案例1:某企业位于乐成街道XX路一间30㎡店面出租,调查XX路邻近二间店面租金情况,A店面24㎡年租金6万元,B店面32㎡年租金7.8万元,A店面和B店面其他条件与出租标的相似。 A店面每平方米年租金60000元/24㎡=2500元/㎡ B店面每平方米年租金78000元/32㎡=2437.5元/㎡ 平均每平方米年租金(2500+2437.5)/2=2468.75元/㎡. 标的店面租金招租底价按:2468.75元/㎡*30㎡=74062.5元,取整按年租金74000元。 案例2:某企业位于乐成街道XX路一间30㎡店面出租,调查XX路邻近二间店面租金情况,A店面24㎡年租金6万元,B店面32㎡年租金7.8万元,出租标的房屋与A店面、B店面的位置、房屋新旧程度、层高、交易日期等因素存在较明显差异。
标的店面年租金招租底价计算:30*(2356+2321)/2=70155元/㎡,取整按70000元/㎡。 差异因素和差异修正比例可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解读机关:乐清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57571197 联系人:郑国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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