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程序 | 条件 | 期限 | 提交材料目录 |
1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调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3.【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作。 | 申请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乐清市南岳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还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 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1、土地权属证明,建筑物产权证明材料;2、征收、征用、划拨土地文件、附图和有关的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交付出让金凭证;3、农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4、调解书、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以及有关土地权属协议书;5、其他与权属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等)。 |
审查 | 告知 | 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建议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申请。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告知并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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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 | 争议属于土地违法案件的,将案件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置。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并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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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 1、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 2、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 3、因房产买卖、赠与、分家析产等引起的房产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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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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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 |
|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办理。 | 答辩书;相关证据材料(1、土地权属证明,建筑物产权证明材料;2、征收、征用、划拨土地文件、附图和有关的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交付出让金凭证;3、农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4、调解书、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以及有关土地权属协议书;5、其他与权属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等。 |
调查 |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应的证据。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确实无法按时办结的,经批准延长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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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争议土地需要进行测绘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进行测绘。 |
处理 | 调解协议书 | 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致。 |
处理决定书 |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 |
送达 |
| 作出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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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调处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3.【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 申请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乐清市南岳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还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 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 |
审查 | 告知 | 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建议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申请。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告知并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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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 不符合受理范围。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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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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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 |
|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办理。 | 答辩书;相关证据材料。 |
调查 |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应的证据。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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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争议林地需要进行测绘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林地测绘机构进行测绘。 |
处理 | 调解协议书 | 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致。 |
处理决定书 |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 |
送达 |
| 作出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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