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关于下达2021年中晚籼稻谷收购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2/2021-196682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号:
  • 乐发改〔2021〕96号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18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粮食收购单位:

根据浙江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公布我省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11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我市粮食生产,结合我市当前粮食市场行情和实际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市2021年晚稻收购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落实收购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补库,订单内本地中晚籼稻谷收购计划总量15200吨,其中 “五优联动”试点单位定向统筹计划4500吨(定向收购晚籼优质品种:甬优15号、甬优17号)。今年中晚籼稻谷收购价按每50公斤为151元(含政府补贴资金20元),“五优联动”试点单位按合同收购价格按每50公斤为157.6元和157.57元(含政府补贴资金,“五优联动”加价),以2021年本地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籼稻谷为标准品(GB1350-2009)。订单外中晚稻按实际情况,适时启动最低保护价收购预案按每50公斤131元收购敞开农民余粮。超出轮换文件数量以外收购的中晚籼稻作为调控粮统一纳入地方储备粮管理。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所需资金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清市支行申请贷款解决,所发生的利息费用、销售价差由市财政局按实际情况全额补贴。国有收储企业设立的各收购点(库)按照中晚稻收购计划数,原则上确定12月15日前完成收购任务,若启动最低保护价收购预案收购时间延后。

二、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食储备管理规定和要求。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收购过程中,要规范扦样、准确检验、公平定等(见附件1),严禁压级压价、坑害农民。严格执行“一车一检”制度,按照规定对每一批粮食进行质量扦样与检验,如实填写收购质量检验单,作为收购作价依据列档备查;严格按照我省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关口前移和超标处置工作要求,充分利用田间监测(含延伸监测)扦样与检验相关数据有效指导中晚稻收购工作;层层落实工作责任,防微杜渐,将收购粮食质量风险降到最低。

三、优化收购服务,切实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强化为农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持续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市发改局将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按照《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收购报告事项办事指南》(浙粮发〔2021〕35号),规范粮食收购备案管理。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合理布设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要围绕“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四上墙五公开”。继续开展“五好一满意”为农优质服务活动,中心库和乐清湾库继续推广“一站式”机械化收购服务,减轻粮农负担,提高收购工作效率。相关收购库点必要时要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确保随到随收。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指导现场工作人员、外包作业人员和售粮农户做好必要防护,通过预约收购等形式,尽量减少收购现场人员聚集、排长队,做到疫情防控和粮食收购两不误。要全面落实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一规定两守则”规定,坚决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附件:2021年产晚稻收购质价表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清市支行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年产中晚稻收购质价表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不作订单)

五等

(不作订单)

说明

级标准

出糙率%

≥79

≥77

≥75

≥73

≥71

1、要求色泽气味正常。

2、出糙率低于三等标准、整精米率低于44%、泥芽谷超过4%、黄粒米超过1%、谷外糙米超过2%、互混率超过5%、生霉粒超过5%、不作订单收购

3、等外品、整精米率低于38%、泥芽谷超过4%、黄粒米超过2%、谷外糙米超过2%、生霉粒超过5%、互混率超过20%不作最低收购价收购。

4、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按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管理,收购必须分仓存放,按规定处置,处置费用价差由政府承担。

5、不符合收购质量标准的其他粮食,可帮助处理。

精整米率%

≥50

≥47

≥44

≥41

≥38

价格(元/斤)

1.35

1.33

1.31

1.29

1.27

整精米率(量折价)

49.1-50%

一等标准

不升

不升

不升

不升

48.1-49%

-0.01

不升

不升

不升

不升

47.1-48%

-0.02

不升

不升

不升

不升

46.1-47%

/

二等标准

不升

不升

不升

45.1-46%

/

-0.0098

不升

不升

不升

44.1-45%

/

-0.0197

不升

不升

不升

43.1-44%

/

/

三等标准

不升

不升

42.1-43%

不作订单收购

不升

不升

41.1-42%

不升

不升

40.1-41%

四等标准

不升

39.1-40%

-0.0095

不升

38.1-39%

-0.0191

不升

38%


五等标准

38%以下

不作订单收购和最低收购价收购

水分增量折价

13.5%以上

建议农户翻晒、烘干处理达到标准水分收购

13.0-13.5%

标准

12.5-12.9%

+0.01

+0.0098

+0.0097

+0.0095

+0.0094

12.0-12.4%

+0.02

+0.0197

+0.0194

+0.0191

+0.0188

11.5-11.9%

+0.0299

+0.0295

+0.029

+0.0286

+0.0281

11.0-11.4%

+0.0399

+0.0393

+0.0387

+0.0381

+0.0375

11.0%

+0.0399

+0.0393

+0.0387

+0.0381

+0.0375

杂质量折价或扣量

0.5%

+0.01

+0.0098

+0.0097

+0.0095

+0.0094

0.5-1.4%

标准

1.5-1.9%

扣量1.5%(分仓记录台账备查,并除杂处理入库)

2.0-2.4%

扣量3.0%(分仓记录台账备查,并除杂处理入库)

2.5-2.9%

扣量4.5%(分仓记录台账备查,并除杂处理入库)

3.0-3.4%

扣量6.0%(分仓记录台账备查,并除杂处理入库)

谷外糙米

≤2.0%

标准

2.0%

不作订单收购和最低收购价收购

黄粒米量折价

≤1.0%

标准

1.1-1.9%

不作订单收购

不扣

不扣

=2.0%

-0.0127

-0.0125

2.0%

不作订单收购和最低收购价收购

互混率量折价

≤5.0%

标准

5.1-9.9%

不作订单收购

不扣

不扣

10-14.9%

-0.0127

-0.0125

15-19.9%

-0.0254

-0.025

20%

-0.0381

-0.0375

20%

不作订单收购和最低收购价收购

备注:1、“五优联动”试点单位参照加价后执行。

2、考虑到“五优联动”收购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储粮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试点单位收购的稻谷水分在14.5%以内,并按水份减量折算成标准水份。

乐发改〔2021〕96号关于下达2021晚籼稻谷收购工作的通知.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