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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21-197205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文号:
  • 乐财监督〔2021〕374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29
  • 有效性:
  • 有效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及《浙江省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监督〔2019〕13号)规定,特制定《乐清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预算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政策和项目科学立项和决策,根据《中共乐清市委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9〕77号)《浙江省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监督〔2019〕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支出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部门单位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

第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

(一)各部门、各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事前绩效评估遵循“谁提出政策和项目,谁负责评估”的原则,由部门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

拟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以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依据充分、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客观公正、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五)政府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依据。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市级部门事前绩效评估对象。

(一)需市级财政年投入资金5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新出台政策;

(二)需市级财政资金累计安排2000万元以上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

(三)需市级财政资金安排500万元以上的其他新增项目。

应急、抢险、救灾等急需项目可不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以及其他需评估的内容等六个维度。具体内容可参考《事前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框架》(详见附件1)。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论证评审、咨询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与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的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如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按规定进行评估。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现有决策程序,按要求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在拟制环节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原则上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准备、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准备阶段。部门单位按要求确定评估对象、成立评估工作组和制定评估方案。部门单位可以成立评估小组自行开展事前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

第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实施阶段。评估工作组通过收集、审核资料(详见附件2),咨询专业人士、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集中座谈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开展现场与非现场评估,对政策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阶段。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按照年度预算编报的时间和要求,在年度预算申报时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作为申请政策和项目预算的必备要件。其中,总投资额一亿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相关内容并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第十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件包括政策和项目相关申报资料、其他佐证材料等。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具体参考格式详见附件3。

其中,评估内容中“绩效目标合理性”部分,应明确列示《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4),并加以论证。

第十八条 部门、单位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事前绩效评估审核与应用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强化事前绩效评估审核,按照事前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框架逐项对照审核评估报告内容完整性、数据准确性、绩效指标设置科学性、论证依据合理性。对确有必要的政策和项目,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发现有以下情况的不予立项:立项必要性不充分的政策项目;资金未落实、资金来源不明确或者未通过债务风险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能导致出现重大财政风险和债务风险的政策项目;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存在财政风险隐患的政策项目。

第二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发现有以下情况的予以退回,要求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完善:绩效目标不明确、不合理;预算编制不规范,费用测算不科学;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政策项目;实施方案不科学、不可行,实施中会出现较高风险的政策项目;缺少必要的申报材料、专家意见或佐证材料的政策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按规定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前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框架.doc

          2.事前绩效评估资料准备清单.doc

           3.事前绩效评估报告.doc

         4.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doc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印发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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