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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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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和报废补偿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节能降碳绿色发展,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12月31日前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农机化与数字化处朱松涛,电话:0571-86757982,传真:0571-86757992。
附件:1.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反馈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6日
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要求,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保持在用农机良好技术状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促进农机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粮食烘干机、烘干机热风炉、履带自走式旋耕机等。其中,拖拉机分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和农田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含手扶变型运输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农田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和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分为轮式联合收割机和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根据其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态、排放和能耗状况,鼓励机主及时报废更新。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 第四条 本办法落实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财政、发展改革、商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实施。 第五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强制报废使用年限: (一)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9年; (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12年; 第六条 农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推荐报废使用年限: (一) 手扶拖拉机10年; (二) 轮式拖拉机15年; (三) 履带式拖拉机12年; (四) 联合收割机10年。 第七条 其它农业机械推荐报废使用年限: (一) 手扶式水稻插秧机 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10年; (二) 机动喷雾(粉)机 10年; (三) 铡草机10年; (四) 机动脱粒机8年; (五) 粮食烘干机8年,热风炉8年; (六) 履带自走式旋耕机12年; (七) 饲料(草)粉碎机(配套电机小于等于18kW的)10年,饲料(草)粉碎机(配套电机大于18kW的)12年。 第八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强制报废: (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 (二)非法拼装的; (三)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的; (四)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气污染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 (五)在一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的; (六)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九条 应当报废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逾期6个月未办理报废,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公告该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查处力度,发现应当报废而未报废的拖拉机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通知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已达到推荐报废使用年限的农机经修理或调整后,其工作性能及安全性良好并符合在用机具排放标准,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对老旧农机具报废更新可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或省级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政策。省级报废补偿政策作为中央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其中报废补偿种类和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可动态调整。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情,出台高耗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 加快推进手扶变型运输机、燃煤热风炉等安全性能差、高耗能高排放的农业降碳机械报废退出。 第十三条 属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报废农业机械由机主交售给报废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由回收拆解企业按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进行回收拆解。鼓励回收拆解单位提供上门回收便民服务,回收价格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使用年限,是指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规定使用年限的最后一年的对应日期。其它农业机械推荐报废使用年限是指机主购买之日起至规定使用年限的最后一年的对应日期。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检验周期,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省高耗能农业机械的报废退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细则(不含宁波): 一、补偿对象和补偿种类 补偿对象为本省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机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种类为粮食烘干机、热风炉、履带自走式旋耕机等。报废补偿种类和补偿标准可视情调整。 二、补偿条件及补偿标准 申请省级报废补偿应为来源清楚合法、机具主要部件齐全、铭牌或出厂编号等信息清晰唯一的老旧农业机械。其中粮食烘干机及配套热风炉(不包括燃煤热风炉)使用年限应达到推荐报废年限;烘干机燃煤热风炉使用年限不限,鼓励农民提前报废更新;履带自走式旋耕机动力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的,或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对未达报废年限但不符合环保要求、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允许申请省级农机报废补偿。 补偿标准:粮食烘干机(不含燃炉)批处理能力10吨以下为2000元/台,10吨(含10吨)-20吨的为4000元/台,20吨(含20吨)以上的为6000元/台;烘干机电泵热风炉为3000元/台,(生物质、燃油、燃气)热风炉为1500元/台,烘干机燃煤热风炉为3000元/台;履带自走式旋耕机1.2-2m幅宽的为3000元/台,2m及以上幅宽的为4000元/台。 高耗能农机年度报废补偿资金由省县共同承担,其中: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省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的70%,其他地区省财政承担40%。有条件的地区可再安排地方政策累加补偿资金,以加大报废更新力度。 三、补偿程序 (一)报废回收。报废机具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向回收拆解企业交售老旧农机,由回收拆解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残值按价支付给报废机具所有人。回收拆解企业向机具所有人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附表1),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信息资料、申请者身份证明、报废农机回收证明、拆解前后图像资料等,保存期不少于3年。 (二)补偿申请。报废机具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报废农机回收证明》、报废机具权属证明(享受过农机购置补贴的无需提供)向辖区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填写《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附表2)。报废机具原始权属证明遗失的,可由机主作出书面承诺(附表3)。 (三)审核拨付。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受理,由财政部门按照补偿对象和标准,通过“一卡(折)通”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申请户。 四、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及时报废老旧农机,报废补偿申请可通过网上办理,也可以到辖区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业务办理指南和工作流程,严格材料审核,做好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认真开展本地老旧农机报废数量排查摸底工作,每年8月底前制定下年度农机报废年度预算计划,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与数字化处。 每年12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预拨下年度全省各地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额度。年度报废补贴工作结束后,根据各地实际资金使用情况据实结算。 五、信息上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做好报废补偿台数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上报《浙江省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附表4)至当地财政部门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与数字化处。每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将全年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台数清单、报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以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 六、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将举报电话、补偿对象、报废机型、补偿额度等信息在农业网站或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加强对省级高耗能农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报废补偿程序和补偿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农机回收拆解企业条件与《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规定保持一致,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的农机回收、拆解规范化和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本细则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附:1.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2.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 3.农机来历承诺书 4.浙江省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附1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回收证明编号:33
注:回收证明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前4位为省、市代码,第5、6位为县(市、区)代号,第7、8位为实施报废年份(如2012年为“12”),第9-12位为顺序号。
附2 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
注:此表一式两份,作为申请办理报废补偿的凭证,申请者不得涂改、伪造。
附3
农机来历承诺书
本人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处,购买整机出厂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出厂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____,今申请报废。 我承诺,该农机确系本人合法所得,如不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浙江省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资金 使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县(市、区)分别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前将此表报送至市级,市级汇总后分别于季度结束10内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与数字化处。此表报废台数和补偿资金均为累计数。
附件3 征求意见反馈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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