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乐清市区建筑工地污染防治联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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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温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对建筑工地噪声扰民等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温州市建筑领域扬尘污染防治指南》和温州市治水办(河长办)《关于印发<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就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地扬尘、废水、泥浆、噪声的防治和监管,提升我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决定在全市开展市区建筑工地污染防治联合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施工(作业)各方主体负责、公众参与” 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理顺各部门职责,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规范管理行为,完善建筑工地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形成属地乡镇(街道)统一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环境污染防治体系,坚决杜绝建筑工地扬尘满天、泥浆、污水违法排放和噪声扰民等现象,持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 二、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组建联合督查工作专班,落实各职能部门职责,推进建筑工地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为日常召集人、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各局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专班下设联络组和三个现场督查组。联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组长,各局联络员为副组长,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抽调人员组成;现场督查一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组长,现场督查二组由市住建局分管领导兼任组长,现场督查三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领导兼任组长,各局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副组长,各组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在每组各派业务骨干同志组成(名单见附件1)。联络组负责督查综合协调、查办情况、工作动态等有关材料的汇总、编写;现场督查组负责市区建筑工地污染防治现场督查工作。视情邀请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以及其他对建筑工地有污染防治管理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督查。 三、督查时间、范围、内容 1.督查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 2.督查范围:市区在建建筑工地。 3.督查内容:建筑工地扬尘、废水、泥浆、噪声的污染防治落实情况(附件2、3、4)。 四、督查形式 1.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各现场督查组每月开展二次联合督查,各组根据工作要求与建筑工地投诉情况可视情增加督查频次。 2.督查期间的车辆由各组长单位安排。 五、督查要求 1.为便于工作开展,提高检查工作效率,由市住建局梳理市区范围在建工地名录清单,由市信访局提供建筑工地投诉件。并于每月20日前报市联络组。 2.请各组组长指定1名组员,负责现场记录、拍摄等工作。同时在督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各组将督查材料报市联络组汇总。 3.请各组充分利用此次检查的机会,加大对《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温州市建筑领域扬尘污染防治指南》(温住建发〔2020〕57号)、《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温治水办〔2021〕14号)的宣贯工作。 4.现场督查发现的问题,由现场督查组直接交办或汇总后统一交办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改及查处(附件5),职能部门自接收的10个工作日内反馈问题查处整改情况,由职能部门领导签批报市联络组。 5.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要求。 六、联动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系统、长期的工作来抓,立足长远,常抓不懈,实现建筑工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目标。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市建筑工地污染防治联合督查工作在此次通知确定的督查时间结束后,可以继续参照通知要求,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督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厉打击建筑工地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管理目标,加强重点管控,健全监督机制。对建筑工地管控工作中存在监管不严、执法不力,漏管失控、推诿扯皮等问题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联络组联系人:赵健宇,联系电话:18257701687。 附件:1.乐清市建筑工地污染防治联合督查工作专班名单 2.建筑工地现场检查发现的水污染防治问题表 3.建筑工地现场检查发现的扬尘污染防治问题表 4.建筑工地现场检查发现的噪声污染防治问题表 5.乐清市建筑工地污染防治联合督查交办单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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