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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粮食市场秩序及粮食流通市场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23/2021-19783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市监〔2021〕91号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26
  • 有效性:
  • 有效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省局、温州市局工作安排,决定进一步开展粮食市场秩序及粮食流通市场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国家粮食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切实维护国家粮食收购和流通秩序,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市的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和政策性粮食生产经营企业的粮食生产经营行为开展全面检查。主要检查2020年1月以来,是否存在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违反计量规定行为,是否存在粮食产品质量问题,对具有连续性的重大违法行为向前追溯至行为开始时间。同时结合秋粮收购工作,对粮食主产区主要收购点开展现场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价格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行为,最低收购价政策和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责任科室:价竞分局。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价格垄断行为。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粮食或者以不公平低价收购粮食;是否达成垄断协议。责任科室:价竞分局。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计量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计量违法违规行为。责任科室:标准计量科。具体内容见附件3。

(四)粮食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性粮食进入生产流通领域的粮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责任科室:食品生产流通科、食品抽检科、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内容见附件4。

三、组织保障

成立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市场秩序及粮食流通市场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专项工作。

组    长: 叶志吉  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 郑良斌  党委委员、副局长

               叶大富  党委委员、副局长

               马金晓  党委委员

               马海陆  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成   员: 黄    艳  食品安全协调科副科长(主持工作)

               夏锦泉  食品生产流通科科长

               陈益飞  食品抽检科科长

               黄胜东  标准计量科长

               翁晓丽  价竞分局局长

               王高平  综合行政执法队副大队长

四、具体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11月)。各责任科室要根据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集中人员、精力对辖区内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和政策性粮食生产经营企业的粮食经营行为全面开展执法检查。11月23日前,各责任科室要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治理整顿阶段(2021年12月—2022年1月)。各责任科室要围绕工作要求,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问题线索开展全面查处、整顿,积极迎接省局督查抽查。12月23日前上报前一阶段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统计,2022年1月23日前上报工作总结报告、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及典型案例。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2月—3月)。深入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整理剖析典型案例,查找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积累执法检查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工作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各责任科室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确保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二)压实责任,明确重点。各责任科室要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负责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收购、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基层粮库、政策性粮食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坚持边查边改边治,对检查中的问题从重、从严、从快查处。

(三)注重衔接,加强协同。各责任科室要加强联络沟通,统筹联动,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与发改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对粮食购销相关政策及时会商、精准把握。要强化责任落实和违纪问责,检查中发现有责任、作风、腐败等问题线索将及时移交纪检组。

(四)着眼长效,完善治理。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着眼治本之策,将粮食购销、生产领域有序纳入“浙江公平在线”、“浙食链”等监管平台,着力打造“透明、放心、可溯”的粮食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批发市场、超市等经营企业推广应用“浙食链”系统,及时采集和记录政策性粮食产品进货报备和交易信息,构建粮食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形成“发现问题-溯源倒查-有效处置”的长效闭环监管机制。

(五)加强宣传、总结提升。做好政策解读,通过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媒介正面宣传,形成良好社会氛围。畅通12315平台及投诉举报热线,曝光重大案件。在整治工作中形成的典型案例和优秀案例要及时总结报送,发挥宣传示范作用和警示震慑效应。

 

附件:1.价格违法行为工作要点

2.价格垄断行为工作要点

3.计量违法行为工作要点

4.粮食产品质量工作要点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价格违法行为工作要点

 

(一)检查对象:本区域的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二)检查内容:

1、不正当价格行为。粮食购销领域中是否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粮食,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2、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粮食收购网点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作价规定、结算方式等信息。

3、乱收费行为,粮食出、入库过程中是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4、最低收购价政策,粮食收购站是否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最低价政策。

 

附件2

 

价格垄断行为工作要点

 

(一)检查对象:本区域的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粮食或者以不公平低价收购粮食。

2、检查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否达成固定或者变更粮食价格的垄断协议。

3、检查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否达成限制粮食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

4、检查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否达成分割粮食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5、检查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否达成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垄断协议。

6、检查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否达成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

7、检查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是否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粮食的价格的垄断协议。

8、检查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是否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粮食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附件3

 

计量违法行为工作要点

 

(一)检查对象:本区域的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二)检查内容:

1、是否按要求配备粮食购销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建立实施相关计量器具的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周期计量检定(或校准)、台账建立、档案管理、计量培训等计量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相关部门、专(兼)职人员负责计量管理工作。

2、对非自动衡器、水分测定仪、压力表(如有)等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市场监管总局2020 年第42 号公告)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检查是否已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3、用于贸易结算的非自动衡器、水分测定仪和谷物容重器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否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平台上登记造册、备案,是否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其他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自行选择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是否确保在用计量仪器计量受检率100%,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4、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以及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使用改装(遥控作弊)、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行为。必要时可邀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携带砝码等计量标准器具进行现场核查。

5、围绕“菜篮子”“米袋子”等民生关注的米、面粉、杂粮等粮食定量包装商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检查促进商品量计量准确。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在粮食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包装现场或者成品仓库内进行抽样,针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两个指标进行计量检验。

6、在粮食收购和销售等环节,检查粮食定等定价、称重交易记录,检查是否存在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现象,促进粮食贸易交接的准确、公正和可靠。

 

附件4

 

粮食产品质量工作要点

 

检查对象:本区域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

检查内容:

1、组织对本辖区内国有粮食企业落实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和检验检测等主体责任情况开展自查,建立政策性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自查清单,实行边查边改,消除粮食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2、重点检查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对从粮库购入原粮进行原料验收和检验,是否加强对生产条件、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各环节管控,确保加工粮食产品质量安全。查验销售的粮食产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查验不合格粮食产品的处置情况。

3、深入开展抽检联动,抽检覆盖全部国有粮食生产企业和我省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超市等。对辖区内粮食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抽检,抽检时应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企业政策性粮食制品进行逐批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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