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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1-17415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医疗保健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1〕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2-10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1-2021-0001

CYQD01-2021-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更好满足我市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0〕7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未来社区和美丽城镇、国家级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县等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和监管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和综合监管体系。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8家、婴幼儿托位240个以上;2022年,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6家、婴幼儿托位180个以上;2023年,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6家、婴幼儿托位180个以上。培育至少1家以上温州市级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单位,力争培育1家省级示范单位,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80%以上。

到203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完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婴幼儿家庭照护支持与监测评价体系。

1.落实休假政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

2.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建立健全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市计生协会等多部门合作、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咨询指导。

3.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以市妇幼保健院和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载体,积极建设各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强化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养育风险筛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4.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建设。在公共交通设施(动车站、汽车站)、大型商场、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公园、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场所单位,鼓励配套提供母婴室设施及育婴照料等服务。

(二)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要素支撑体系。

5.加快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各相关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等标准,按不少于4个托位/千人纳入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幼儿园布局规划相协调。

6.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土地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倾斜,并与幼儿园配套建设用地统筹安排。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起始价,按社会福利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按规定用途举办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并按此标准增加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于设置适当比例的婴幼儿托班。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做好婴幼儿照护设施功能和部位改造。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小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共享。

7.减免托育企业相关税费。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要求,对托育企业减免相关税费。

8.鼓励婴幼儿照护机构连锁化发展。对总分机构均设立在乐清范围内的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9.降低婴幼儿照护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成本。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10.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价格指导。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托班服务收费价格,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价格。

(三)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供给体系。

以建设国家级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县为契机,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结合我市实际,推行四种普惠性可复制模式(详见附件2),打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培育龙头企业。

11.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

12.落实未来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每一个未来社区建设项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满足未来社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13.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加大托幼资源的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落实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推进幼儿园托班建设和管理,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增加开设托班公办幼儿园的人员编制,职称评定、薪酬分配向从事一线婴幼儿照护人员倾斜。

14.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保障。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5.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示范供给。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纳入近期三年以上的民生实事项目。落实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硬件设施投入经费保障,建成1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每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2个班的规模测算,其中公办的给予全额保障,每班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社会力量举办的按49%标准进行补助,每班补助金额不高于15万元,具体根据建设评估情况拨付资金。每年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适时出台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相关政策。

(四)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立体培养体系。

16.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鼓励我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等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重视婴幼儿照护专业优秀管理者、学科带头人的培养。适时成立婴幼儿照护专家库、研究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17.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人员管理,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培训计划,依法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我市相关学校、示范性托育机构等与市妇幼保健院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为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18.探索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并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19.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

(五)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20.落实婴幼儿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制度。非幼儿园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应按规定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或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如钉钉)等方式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局。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备案。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依法简化登记备案程序和流程。幼儿园提供托班服务由市教育局负责综合监管。

21.依法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落实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落实、目标执行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落实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制度。相关部门按职责履行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动态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2.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切实履行安全监管属地职责,做好消防审批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应按照《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等规范技术标准配备安防、消防及应急等各类设施。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实现全覆盖。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引导有条件的机构接入所在地的“雪亮工程”系统,探索建立网上巡查制度。

23.加强饮食用药等经营行为监管。提供饮食用药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营和收费行为的监管。

24.加强卫生保健监管。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和市卫生监督所应成立相应科室,配备相关人员,依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整合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及学前教育等资源成立乐清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

25.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按规定录入、归集和更新。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化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实行数据共享。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依法严惩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包括依法采取终身禁入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乐清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卫生健康局和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局、市供水集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落实各部门责任(责任详见附件1),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推进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作。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和市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三)加强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等系列示范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强化科学照护理念的宣传引导,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9年。

附件:1.乐清市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责任分解

2.乐清市多元化普惠性办托模式

附件1

乐清市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责任分解

序号

事项名称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1

落实休假政策

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2

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市卫生健康局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市计划生育协会,各乡镇(街道)

3

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

市卫生健康局

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各乡镇(街道)

4

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建设

市卫生健康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总工会等母婴设施建设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

5

加快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规划

市卫生健康局

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6

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用地需求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

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7

减免托育企业相关税费

市税务局

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卫生健康局、市商务局,各乡镇(街道)

8

鼓励婴幼儿照护机构连锁化

发展

市税务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9

降低婴幼儿照护机构用电、

用水、用气成本

市发改局

市供电局、市供水集团,各乡镇(街道)

10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价格指导

市发改局

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

各乡镇(街道)

11

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市卫生健康局

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12

落实未来社区婴幼儿照护

服务供给

市发改局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13

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

市教育局

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14

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

照护保障

市总工会

市税务局,各乡镇(街道)

15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

民生实事项目示范供给

市卫生健康局

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乡镇(街道)

16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

相关专业人才培养

市教育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局

17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

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18

探索保育、幼教、儿童保健

人员融合发展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

19

培养婴幼儿

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团市委,

各乡镇(街道)

20

落实婴幼儿

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市卫生健康局

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

21

依法加强综合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局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总工会,各乡镇(街道)

22

加强公共安全监管

市委政法委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局、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总工会、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各乡镇(街道)

23

加强饮食用药等经营行为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市总工会,各乡镇(街道)

24

加强卫生保健监管

市卫生健康局

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各乡镇(街道)

25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市卫生健康局

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各乡镇(街道)

附件2

乐清市多元化普惠性办托模式

模式一:政府部门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土地实行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由市发改局立项,政府投资建设,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建设的机构建成后纳入市卫生健康局管理;由各乡镇(街道)牵头建设的机构建成后纳入属地政府管理。机构实行公办民营或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承接项目运营管理运行,按照成本测算,按普惠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将收费标准列入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模式二:企事业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有空置场地或土地,单位可建内部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解决职工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

模式三:幼儿园延伸托班。为有效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难问题,新建幼儿园由市教育局规划建设,必须按班级比率设置托班数量,建成后纳入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办幼儿园,市教育局要加大统筹力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挖掘潜力,实行资源共享,向下延伸托班,支持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

模式四:社会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政府可以采用社会福利用地征收政策,确保使用土地优先、减免租金、税费优惠、教育津贴、用电用水用气优惠、政策措施上加大支持力度,形成多层次、多元办托格局,满足多样化照护需求。对于企业自办或社会资本合办照护服务机构,备案成功后,在税收减免、教育津贴、职工福利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照护服务点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

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1〕3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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