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农村小型公益设施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乐清市农村小型公益设施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02-18浏览次数:  来源:市财政局作者: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小型公益设施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乐清市农村小型公益设施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 2月26日前,书面反馈至市财政局农业科,联系人:李特,联系方式:0577-57571303。


乐清市财政局

2021年2月18日


乐清市农村小型公益设施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小型公益设施财政奖补项目(以下简称“奖补项目”)管理,提高农村小型公益设施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项目是指通过规范的村级项目管理办法开展的,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的适当财政奖补,专门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解决村民群众需求迫切、反映强烈、利益直接的村级小型公益设施项目。

第三条  奖补项目的安排和奖补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奖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奖补政策、工作要求,负责奖补资金的统筹安排、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小型公益设施项目的选项申报、资金支付、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各自然村道路连接、拓宽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小型桥梁建设;

(二)村民饮用水项目,但不包括自建水源建设;

(三)环卫设施,包括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厕等设施建设;

(四)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

(五)村容村貌改造,但不包括村庄绿化、景观等设施建设;

(六)已建成村级公益设施的修缮类管护项目,但不包括保洁、水电、绿化等日常管护;

(七)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村集体经济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基础设施连片整治项目、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发展物业租赁项目、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等服务设施项目等;

(八)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对单纯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优先支持群众受益面广的项目;优先支持村民需求迫切、反映强烈、利益直接且投资省、见效快的项目;优先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奖补配套的项目。

第七条  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具有集体属性的行政村、农村社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筹集和标准

第八条  小型公益设施项目资金由财政奖补、村级自筹等相关资金组成。财政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为小型公益设施项目资金的必要组成部分。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允许当地根据筹集难易程度,因地制宜,统筹筹集方式,防止虚假筹资和脱离村集体承受能力举债搞建设。

第九条  财政奖补资金(含各级财政安排数)原则上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6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防止项目建设资金全额由财政资金承担。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下达、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做好本级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并与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小型公益项目。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市财政局在安排奖补资金时,分解落实到具体奖补项目,由市财政局统一核算,列入“2130126农村社会事业”科目,确保专款专用。乡镇(街道)必须将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小型公益设施项目中,不得统筹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和清算制。市财政局根据已确定的小型公益项目,预拨项目资金到乡镇(街道)。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价,再报市财政审核拨付。

第十三条  小型公益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小型公益账务应纳入当地政府“三资办”进行会计代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另设备查账簿对财政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章  奖补项目的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小型公益设施财政奖补项目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乡镇(街道)严格把关,村级组织具体实施。

小型公益项目坚持规划先行、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市县审批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充分征求村民群众的意见,系统考虑整村需求,能一次性解决的问题不分批立项,不零打碎敲搞建设,做一事了一件,避免资金出缺口、项目留尾巴。

第十五条 对小型公益项目立项后1年内未开工建设项目应予以取消立项;对立项后2年内未完成项目予以通报,由市财政局牵头乡镇(街道)进行督查,确定项目完工时间;确实无法完工的,由实施项目的村级组织和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取消项目立项并收回财政资金。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完工验收的,由乡镇(街道)核实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后,按照现有材料对该项目已投资额不超过财政奖补比例强制结算。

第十六条  小型公益设施财政奖补项目以村为建设主体,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化管理。奖补项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乡镇(街道)组织村(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年初制定小型公益设施项目规划,建立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库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2.村民委员会根据大多数群众意愿,召开村三委联席会,以村民委员会名义拟定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建设项目内容、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等,附拟建设项目地点实地照片。

3.村民委员会将拟建设项目方案在公开栏中公示不少于15天,并以材料、广播等形式告知村民,广泛征求意见。

4.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当年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及村集体出资标准。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需有应到人数的2/3以上的代表参加,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必须邀请乡镇(街道)驻村干部和实施项目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备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要分别在会议记录和项目方案上签字。

村级组织应当将小型公益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严格执行村级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一报备”制度,及时公布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接受村民群众监督。

6.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工程建设内容的核定。

7.市财政局根据通过复查审核后的奖补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向乡镇(街道)下达建设任务和奖补计划。

8.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资及小型公益财政奖补资金应实行独立核算。

9.乡镇(街道)要建立村级小型公益设施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对村级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做好指导工作。项目实施村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监理。

10.小型公益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村级组织向当地政府提交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的报告,由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和村级负责人对项目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乡镇(街道)财政、农经、纪检部门应对项目投资、筹资和决算进行专项审计,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乡镇(街道)对项目建设形成的村集体资产,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管理。

11.市财政局对竣工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为节省项目支出,通过农村小型公益建设项目办法兴建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在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质量标准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包清工、议标等方式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议事记录、筹资方案、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建管并重,市财政局应督促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建立健全小型公益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奖补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停止该乡镇(街道)下一年度申报小型公益设施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协调推进和就地就近管理作用。在小型公益财政奖补项目的计划管理、选项申报、资金拨付、日常监管、检查验收等环节,充分发挥乡镇一级组织的参与积极性,充分依靠乡镇(街道)党政力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推进管理。

积极发挥乡镇(街道)财政机构就地就近对项目资金监管的职能作用。市财政局认真做好与乡镇(街道)财政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及时把上级和本级小型公益财政奖补政策、办法、项目和资金等信息传达给乡镇(街道)财政机构,确保其有效开展资金监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征集调查结果:

http://www.yueqing.gov.cn/art/2021/3/1/art_1683457_59148118.html

征集部门: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2-18 11:42:01 截止日期: 2021-03-12 11:4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