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乐清市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公开征求《乐清市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1-02-08浏览次数: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作者:字体:[ ]

为加快推进乐清市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建设,确保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高效使用,增强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监管能力,市发展和改革局和财政局联合起草了《乐清市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公示时间为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23日,公示期间公众可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国民经济综合科(发展规划科)。

联系人及电话:陈女士,0577-61882131;邮箱:861971086@qq.com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1年2月8日


乐清市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31号)《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办公室关于同意金华市等14个城市为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基地)试点的通知》(浙发改资环〔2019〕79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乐清市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以下简称“资源循环利用试点”)建设,确保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高效使用,增强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监管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已下达的部分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及此后下达的同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项目建设以及相关的公共服务、规划编制、宣传咨询、信息化监管等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发改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是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申报、筹资、建设、运营等,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实施要求,编制、上报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项目资金申请材料,并对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乐清市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自筹资金;

(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

(六)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七)项目建设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项目投资规模和补助资金等内容,共同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发改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项目的认定审核和资金兑付;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复审、补助资金的安排。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三)附件: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项目用地、环评、能评等必要的审批材料;

3.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内容和附件真实性承诺声明;

4.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对资源循环利用城市试点建设相关的公共服务、规划编制、宣传咨询、信息化监管等予以支持。

(二)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含PPP项目)按最高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2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非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按最高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1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

由市发改局、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市发改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补助项目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于明显低于进度要求的,约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或收回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同一项目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入本次专项资金补助额度,不足部分予以补足,此前补助已超过本次的,不予再补;如申请企业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获得乐清市省级资源循环利用试点城市财政资金的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并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市发改局、财政局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乐清市发改局、乐清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通过省发改委、财政厅考核验收后废止。


征集调查结果:

http://www.yueqing.gov.cn/art/2021/2/26/art_1683457_59146135.html

征集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1-02-09 10:13:45 截止日期: 2021-02-23 10: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