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关于《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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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森林防火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和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印发《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让人民群众知晓森林防火期、禁火期和禁火区的防火要求。 二、政策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2、《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3、《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三、主要内容 1、森林防火期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 2、禁火期、禁火区及具体禁火行为 每年清明期间3月28日至4月10日为森林禁火期。雁荡山和中雁荡山风景名胜区为常年禁火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制售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3、森林防火具体工作要求 林区路口和重要地段要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重点地段、路口、山头要落实人员,严加防守,严禁一切火具和蜡烛、鞭炮、纸钱等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林区。 4、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特殊工作要求 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倡导采用种植常青树和献鲜花、花篮、花圈等方式进行祭祖,弘扬无火祭祖文明新风尚。 5、违反行为的追责规定 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2021年3月28日至4月18日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参照本通告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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