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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1-176357
  • 主题分类:
  • 应急安全消防-/应急,应急安全消防-/消防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3-19
  • 有效性:
  • 废止



一、起草背景

森林防火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和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印发《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让人民群众知晓森林防火期、禁火期和禁火区的防火要求。

二、政策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2、《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3、《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三、主要内容

1、森林防火期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

2、禁火期、禁火区及具体禁火行为

每年清明期间3月28日至4月10日为森林禁火期。雁荡山和中雁荡山风景名胜区为常年禁火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制售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3、森林防火具体工作要求

林区路口和重要地段要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重点地段、路口、山头要落实人员,严加防守,严禁一切火具和蜡烛、鞭炮、纸钱等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林区。

4、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特殊工作要求

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倡导采用种植常青树和献鲜花、花篮、花圈等方式进行祭祖,弘扬无火祭祖文明新风尚。

5、违反行为的追责规定

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2021年3月28日至4月18日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参照本通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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