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修订) 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修订) |
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目标,以预防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逐步完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建立我市“防范有力、指挥有序、统一协调、快速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本预案。 1.4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4.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 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清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乐清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除核事故外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乐清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乐清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是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综合协调机构、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乡镇(街道)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综合协调机构为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技术支撑队伍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由市政府依托相关机构和单位组建,乡镇(街道)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由相应乡镇(街道)确定。 2.2 职责 2.2.1 综合协调机构 (1)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气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统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管理工作。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牵头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和处置能源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时的治安、保卫、消防、道路交通管制、边防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保障。 市水利局:负责重要水质断面、重要水功能区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水量状况监测工作和水文水资源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流域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水环境损害评估。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负责陆源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渔事案件和渔业养殖水域水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参与责任区内海上搜救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健康危害。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陆源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海洋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环境损害的评估、恢复与重建工作,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部门联动机制。 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负责指导城市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市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次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2.2.2 技术支撑队伍 (1)专家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全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库由有关环境应急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实施动态更新。 (2)应急监测队伍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环境监测网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3)损害评估机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2.2.3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依托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骨干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突发事件训练基地等,组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2.4 乡镇(街道)应急领导机构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 2.2.5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超出乡镇(街道)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乡镇(街道)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市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参与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职责、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人防办、乐清湾海事处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乐清湾海事处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融媒体中心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气象局、事发地和受影响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监控 3.1.1 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 3.1.2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加密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市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3.1.3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1)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2)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乐清湾海事处负责。 (3)调引水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水利局负责。 (4)沿海水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乐清湾海事处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按职能负责。 3.1.4 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2 预防工作 3.2.1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 3.2.2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报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乐清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市级预警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①通过已建立的市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发布预警信息。 ②通过乐清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博、官方移动客户端发布预警信息。 ③通过乐清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④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⑤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发送红色预警短信。 (3)预警发布流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市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市级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 一级预警(红色)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二级预警(橙色)由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签发;三级预警(黄色)、四级预警(蓝色)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签发。 3.3.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应立即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3.4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乐清湾海事处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3.4.1 信息报告内容 初报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3.4.2 信息报告渠道 信息报告可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事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要求及时补充完整的书面报告。 3.4.3 信息报告流程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或者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按照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市领导小组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随时报告温州市政府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4.2 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温州市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温州市政府做出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如温州市有关部门启动或成立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将在温州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Ⅰ级响应 对于温州市政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实施Ⅰ级响应。市领导小组除采取Ⅱ级响应的所有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报请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事件的发展趋势,请求支援; (2)报请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建议省政府启动省级预案。 4.3.2 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实施Ⅱ级响应,启动本预案的同时报温州市政府启动温州市应急预案。市领导小组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组,赴现场组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迅速向市政府、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基本信息,市政府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3)立即开通市级、温州市及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在温州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请求,统一调配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提供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5)及时向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3.3 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实行Ⅲ级响应,启动本预案的同时报温州市政府启动温州市应急预案。市领导小组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应急监测、处置救援队伍工作组,赴现场组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必要时,市政府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增派相关力量赴现场进行指导和支援; (4)及时向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3.4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实施Ⅳ级响应,启动本预案,并视情报温州市政府启动温州市预案。市领导小组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开通与事发地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根据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请求,统一调配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提供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3)及时向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4.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或者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中毒、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报请市领导小组启动相应预案。 4.5 现场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6 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应当统一、准确、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常识等。 (1)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2)对于超出乐清市行政区域范围的事件信息,由温州市政府审核后发布; (3)涉外的新闻信息由市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4)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市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7 安全防护 4.7.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7.2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市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1)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市领导小组终止应急响应,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后期工作 5.1 总结评估 5.1.1 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同级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5.1.2 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5.2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3 事件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其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3 预警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统一的市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等,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 6.4 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市生态环境局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6.5 队伍保障 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消防救援大队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市级环境应急处置队伍、市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部门、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6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市级社会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负责加强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 6.7 技术保障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负责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7.1 建立完善的市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等常态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6.7.2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6.7.3 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6.7.4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8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9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经信局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10 跨界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跨界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跨界救援活动,加强县(市、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7.2 培训 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定期(原则上每3年不少于1次)组织全市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与更新应急预案;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考核机制 各乡镇(街道)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2.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 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收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省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环境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9.2 预案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及时动态更新。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制定预案操作手册。预案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相关人员、单位职责和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1日发布的《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乐政办函〔2017〕2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