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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20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评估报告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4/2021-19638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文号:
  • 温环乐〔2021〕8号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05
  • 有效性:
  • 有效

各辐射工作单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现请各辐射工作单位按规定编写和报送2020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评估报告。对本次年度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各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所有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二、评估内容

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辐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工作人员、监测仪器情况汇总、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的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设备的运行与维护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监测报告等。

三、报送方式

请各单位将《2020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评估报告》及所附的有资质单位出具的2020年辐射监测报告,以电子版形式上传至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上传途径为:单位信息维护——年度报告。新企业应将用户名注册为与辐射许可证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密码自设,并完善相关资料。

四、报送时间

上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请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评估、填写后,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并报送2020年度评估报告。

五、文件下载

相关通知、年度报告格式文本可到乐清辐射安全管理QQ群(群号:22623033)共享里下载。

六、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有疑问需要咨询,请联系污防中心。

联系人:潘政,联系电话:62592658。

附件:乐清市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销售、使用单位名单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2021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环乐〔2021〕8号 关于报送2020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评估报告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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