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乐清市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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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乐清市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建设,确保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高效使用,增强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监管能力,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31号)等有关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了《乐清市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31号) 3、《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办公室关于同意金华市等14个城市为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基地)试点的通知》(浙发改资环〔2019〕79号)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已下达的部分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及此后下达的同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项目建设以及相关的公共服务、规划编制、宣传咨询、信息化监管等工作。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项目组织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监督和检查、附则五章十二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政策依据以及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二)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部分明确了发改局、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等具体职责以及资金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三)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部分明确了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及标准、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已获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补助办法以及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申报企业。 (四)第四章“专项资金监督和检查”部分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第五章“附则”部分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乐清市发改局、乐清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通过省发改委、财政厅考核验收后废止。 解读机关:市发改局国民经济综合科 解读人:余阿芬 联系电话:0577-6188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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