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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平台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4/2021-19639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文号:
  • 温环乐〔2021〕10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09
  • 有效性:
  • 有效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平台,根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要依法规范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需按规范建设采样通道,并需在排污单位确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设置采样平台。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2、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需在排污单位确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该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保证监测人员安全和方便操作。

二、实施对象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有关企业。

三、规范要求

1、排放口设置要求

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排放口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条件允许的,应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大于等于6倍直径和距上游方向大于等于3倍直径处设置采样位置。如位置有限的,可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位置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为烟道直径的1.5倍。

2、采样通道和采样平台建设的具体要求

(1)总体要求

爬梯、平台、防护栏杆的设置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采用固定钢材料,建设应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4053.3)、《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

(2)采样平台设置要求

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3.0平米(最好2*1.5米),并设有1.5m高的护栏,采样孔位置平台宽度面至少为1.5m。采样平台应设置永久性220V的低压配电箱,内置4个10A插座。

(3)采样通道设置要求

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不超过2米时,可使用固定式钢直梯到达采样平台。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大于2米时,应有通往平台的固定式的钢制斜梯、Z字梯、旋梯、升降梯。爬梯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大于45°,爬梯防护护栏高度不低于1.2米,爬梯无障碍宽度不小于80厘米。当采样平台高于60米时,应设有通往平台的自动升降设备。

四、规范建设时间及要求

各有关企业要按时间分批推进规范建设。第一批为重点排污单位,于2021年4月30日前建成规范化排放口、采样平台及通道。第二批为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于2021年6月30日前建成。其他废气排放企业,按需参照执行。

有关企业要按时按规完成建设,逾期未完成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依法处置。

联系人:大   队 陈志炎 13806869768

             监测站 胡森权 13505872308

附件:1.需要建设废气采样通道及平台重点排污单位(第一批)

          2.其他需要建设废气采样通道及平台名单(第二批)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2021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环乐〔2021〕1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平台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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