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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修订《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21-177286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01
  • 有效性:
  • 废止

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市场监督局联合修订了《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修订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出台背景

《乐清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对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运营能力和保护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发现少部分咨询服务类企业发明专利有非正常授权和疑似套利现象,故将《办法》进行修订,将咨询服务类企业授权奖励标准由每项1.5万元调整至每项1万元。

二、《修订办法》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于乐清市辖区内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

三、《修订办法》主要内容

授权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是法人单位(不包含咨询服务类企业)的每项奖励1.5万元;专利权人是个人、咨询服务类企业的每项奖励1万元,每年最多不超过10项;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获得美国、欧洲专利局、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获得其他国家、地区(不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项计。授权日在本通知发文日之后的发明专利奖励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四、《修订办法》执行时间

该办法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4月30日。授权日在2021年4月30日之后的发明专利奖励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解读机关:乐清市财政局

联系人:詹乐燕

       联系电话:0577-6156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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