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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1- 04- 21 17 : 40 浏览次数: 字体:[ ]

乐清市柳市镇项浦埭村易会仁于2002年4月19日取得乐政集用(2002)字第050-0012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批准用地面积146平方米,于2015年12月18日取得建字第浙规证2015-0382A102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建3间2层、1间1层计建筑面积262.69平方米,占地面积145.93平方米。于2016年2月开始动工兴建房屋,于2016年12月完工,现状建成房屋3间5层楼梯间,砖混结构,房屋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项浦埭村,房屋四至:东至空地,南至道坦,西至道路,北至空地。乐清四通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易会仁(个人住宅)竣工核实测量报告》,当事人该房屋现状占地面积138.41平方米,其中占地位移超面积2.6平方米,现状建筑面积879.66平方米,其中第1层违法建筑面积2.6平方米,第2层违法建筑面积61.33平方米,第3层违法建筑面积176.74平方米,第4层违法建筑面积176.74平方米,第5层违法建筑面积176.74平方米,楼梯间、电梯间违法建筑面积34.29平方米,共计违法建筑面积628.44平方米。2019年2月27日,《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违法建设行为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的复函》(乐住建发【2019】43号)认定,当事人该项目的建筑面积已经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当事人因移位造成的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筑,无法直接办理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规划核实。2019年3月28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柳市分局认定,该2.6平方米地块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9年8月27日,浙江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局部拆除可行性评估》(编号:ZL2019/YJG0348)结论显示:1、房屋一层超占地2.6平方米不可拆除;2、房屋二层违建面积61.33平方米不可拆除;3、房屋三层保留电梯间作为上人(层)屋面约25平方米不予拆除;4、共保留面积约88.93平方米。因此本机关认为乐清市柳市镇项浦埭村易会仁的该房屋第1至2层包括第3层保留的电梯间计违法建筑面积88.93平方米的违法建筑部分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利害相关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相关认定意见将上报乐清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公示期限:2021年 4月22日至2021年5月7日

联系地址:乐清市宁康西路60号

监督电话:61887915


附件:拆除影响评估报告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21日        

关于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易会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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