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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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员工指经市劳动用工行政部门备案核准的市属国有企业员工,不包括临时招用、劳务派遣等人员。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总额控制、分类管理、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市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为召集人,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市财政局(国资办)分管负责人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用工总额核定、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 第二章 岗位员工总额管理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岗位员工总额应从严从紧管理。 第六条 功能类、公益(公共服务)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核定基本依据,参照省内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核定岗位员工总额。 第七条 竞争类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省内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用工总数,核定岗位员工总额。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需增加岗位员工总额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加岗位员工的情况。 第九条 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结合实际情况,相应调减岗位员工总额。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求调整岗位员工总额的,应填报岗位员工总额调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用工总额调整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企业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减少)或企业资本、资产规模大幅增加(减少)详细情况; (三)企业近三年效益利润情况; (四)外地同类企业岗位员工规模、效益利润等情况; (五)调整岗位员工总额的主要理由和岗位分布情况;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岗位员工总额按照以下程序调整: (一)由企业提出岗位员工总额调整方案,报企业主管单位审核; (二)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企业岗位员工总额调整方案后,报联席会议核定; (三)联席会议核定企业岗位员工总额调整方案并发文; (四)新组建企业的岗位员工总额方案或兼并重组等情况特殊的企业岗位员工总额调整方案,由联席会议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 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由企业主管单位提出后报联席会议核定或由联席会议直接核定,调减其岗位员工总额。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求调整岗位员工总额或调入员工,应先申请核定岗位员工总额。市属国有企业经核定的岗位员工总额少于实有存量员工总额的,员工总数只减不增,一般实行“退一减一”。 第三章 员工招用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须在岗位员工总额内招用员工,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要求,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存在冗员的生产经营困难市属国有企业,一般不得招用员工。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用方案; (二)发布招用公告;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体检和审核; (五)确定拟招用人员和公示; (六)办理招用手续。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要求制定招用方案,经企业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 第十六条 招用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用企业简介; (二)企业空缺岗位情况及需求; (三)拟招用岗位名称、人数、所需资格条件及待遇; (四)招用办法、程序;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证件等资料; (六)考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和笔试、面试(技能测试)分值及所占比例;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招用方案确定后,市属国有企业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应于报名开始前7天在乐清人才网、乐清日报等媒体平台发布招用公告,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 招用公告应包括招用企业简介,招用岗位名称及人数,所需资格条件及待遇,招用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证件等资料,考试内容范围、考试中笔试、面试(技能测试)分值及所占比例等内容。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在招用公告确定的报名时间和地点接受报考人员的报名,审查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确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并告知报考人员。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低于3倍招用岗位人数的,相应核减或取消招用岗位人数。对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另行确定开考比例。 第十九条 考试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采取笔试或者笔试加面试(技能测试)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招用笔试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特殊岗位招用由企业主管单位提出,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可由企业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笔试,笔试内容根据招用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确定,笔试方式参照统一笔试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安排面试(技能测试)的,需根据笔试成绩,按招用岗位2倍的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技能测试)入围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面试(技能测试)内容、方式等根据公开招用岗位的专业和岗位特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等额招用岗位人数的标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招用入围人员,并组织招用入围人员到三级乙等及以上等级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事业编制人员考录体检标准执行。同时,需审核招用入围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考试、体检和审核结果确定拟招用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拟招用人员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后,办理招用手续。 拟招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招用手续的,取消招用资格。 第二十四条 拟招用人员在体检、审核、公示等环节因不符合招用要求、自身原因放弃、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招用手续等情况出现空缺名额需递补的,应在招用公告中明确,并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招用企业提出,经企业主管单位同意,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可直接办理招用手续: (一)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其中,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岁;留学归来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的最后毕业高校必须是前一年度Q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 具有“双一流”(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一流建设学科)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岁。 (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 (四)涉密岗位人员。 (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跨企业流动国有企业员工。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随军家属、退伍大学生士兵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经市委市政府或市人力社保局同意的定向培养大学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对市属国有企业急需的紧缺岗位,可由企业主管单位提出,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企业主管单位组织人员在高校全日制应届优秀毕业生中直接择优招用。 第二十七条 为吸收优秀额外人员进入市属国有企业员工队伍,必要时,可从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职称、技师及以上等级的市属国有企业额外人员中定向招用少量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对因工作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表扬的,可予以优先招用。招用方案由企业主管单位提出,具体招用内容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国有企业员工的义务; (二)具备与报考岗位要求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岗位所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报考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招用资格;已招用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伪造和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报考录用资格的。 (二)在考试、体检和审核环节作弊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员工流动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新招用员工按以下程序办理入职手续: (一)公开招用的,填报《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新招用人员备案表》(附件2),经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填报《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新招用人员备案表》(附件2)或《乐清市国有企业人员调动(备案)表》(附件3),经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办理新招用员工入职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用公告; (二)要求招用的报告; (三)对拟招用对象的公示及公示结果; (四)《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新招用人员备案表》(附件2)或《乐清市国有企业人员调动(备案)表》(附件3); (五)考试成绩情况; (六)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七)体检报告; (八)违纪违法审查情况; (九)《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工作变动预报告表》;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招用的人员,还需提供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不需提供上述(一)(五)项材料。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要求跨企业流动的,填报《乐清市国有企业人员调动(备案)表》(附件3),经调入调出企业、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乐清市外的国有企业调入的,需报调出地国有企业用工主管单位备案核准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跨企业流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超过流入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总额; (二)符合流入市属国有企业空缺岗位要求; (三)跨企业流动员工在原市属国有企业工作满3年(同一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同一岗位性质流动除外); (四)企业急需的具备对口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岗位员工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员工除外。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及时与流入员工办理招用手续,及时与流出员工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岗位员工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度和年报制度。由联席会议建设市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信息系统,用于掌握分析市属国有企业用工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应及时将员工基本情况录入市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用工情况报联席会议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应将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流动备案核准结果抄告市财政局(国资办)。市财政局(国资办)应将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情况、工资总额等情况定期抄告市人力社保局。 第五章 额外用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从严控制额外用工。如无特殊情况,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市属国有企业不得再新招用额外人员;之前已招用的存量额外用工数只减不增,一般实行“退一减一”;存在存量额外用工的市属国有企业,实行用工总额控制,该企业需新增额内用工的,还应核减额外用工数。市属国有企业因临时性、阶段性增加经营任务等特殊情况需要额外用工的,要严格实行有使用期限的额外用工制度,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于每年年初向企业主管单位提出额外用工申请,经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联席会议核准额外用工人数和使用期限。鼓励企业采用业务外包形式控制额外用工数。 第三十八条 推行额外用工劳务派遣制度。新招用的市属国有企业额外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由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额外用工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向企业派遣人员。企业存量额外用工中,已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的应继续实行,未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的应推进额外用工劳务派遣全覆盖。 第三十九条 实行额外用工实名登记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应及时将额外人员基本情况录入市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额外用工情况报联席会议备案。 第四十条 加强额外人员日常管理。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市属国有企业会同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额外人员上班考勤管理、业务培训教育、业绩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主管单位负责所属市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用工管理情况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与企业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在该企业从事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在组织公开招用人员中,企业领导班子和具体负责组织招用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申请增加岗位员工总额和额外人员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或超额招用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招用员工的。 (四)在公开招用员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六)员工违反规定跨企业流动的。 (七)未按规定清理清退“挂靠”人员的。 (八)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情形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原《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乐政办发〔2019〕28号)作废,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用工总额调整申请表 2.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新招用人员备案表 3.乐清市属国有企业人员调动(备案)表 4.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基本情况登记备案表 附件 1 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用工总额调整申请表 单位:人,万元
备注:1.本表由用工单位负责填写。 2.本表经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后,同有关材料一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2 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员调动(备案)表
备注:本表双面打印,一式3份,市人力社保局、企业主管部门、招用企业各一份。 附件3 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员调动(备案)表
备注:本表由企业负责组织填写,双面打印。 乐清市内调动的,一式5份,市人力社保局、调入单位主管部门、调出单位主管部门、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各1份。 跨市域调动的,一式6份,调出地国企用工主管部门、市人力社保局、调入单位主管部门、调出单位主管部门、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各1份。 附件4 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用工基本情况登记备案表 报备企业(盖章): 企业主管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1. 用工类型:企业员工、额外自招工、额外劳务派遣工、劳务外包单位人员、返聘人员、其他等; 2. 报备类型:新招用、调入、调出、退休、辞退、死亡等。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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