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乐清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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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兴区路55号北航大厦9楼 被投诉人:乐清市第五人民医院 地址:乐清市大荆镇小荆路27号 投诉人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乐清市第五人民医院迁扩建工程智能化项目二期(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和医用呼叫对讲系统)(采购编号:YBCG21002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3月18日正式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我公司质疑“开标过程中商务技本得分的公布中为4家单位,终审结果4家单位均为符合;最终报价公布时也为4家单位。根据商务技术得分及最终报价计算我公司的总得分应为第一,而在评审结束总得分公布中却为3家单位,我公司并未出现在此名单中,且并未对此做以说明。”质疑回复函回复称:“本项目在开启报价文件前,公布了包括贵公司在内的所有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供应商商务技术得分情况,开启报价文件后也公布了所有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但在报价评审时发现贵公司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不是同一品牌,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作出决议,贵公司按无效投标处理,并把无效标原因、条款录入政采云系统,所以在评审结束总得分公布中为3家单位。至于政采云系统有没有显示无效标的原因和说明,是政采云系统问题,我单位并不清楚。事实依据:我公司未出现在评审总得分名单中的相关截图(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投诉事项2:根据招标文件第12页“(4)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本次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以此认定我公司按无效投标处理,理由不成立。质疑回复函回复称:“对于贵公司做无效标处理的决定是评标委员会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建法规依职权做出的决定。本项且为一个标的物,不得众割拆解,在招标文件P10页至P12页规定了采购内容和针对采购内容作出的说明,在说明‘(4)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本次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中明确规定采购内容中的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而贵公司所投的医用呼叫对讲系统与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的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不是同一品牌,所以按无效投标理。P18页‘★为保障系统稳定性,要求本次投标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是对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技术要求中进一步说明软件及显示一体机同一品牌的重要性,但不能否定,更不能替代招标文件P10页至P12页规定了采购内容和针对采购内容作出说明的实质性要求”。事实依据:1.“供应商本次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本次所投“医用呼叫对讲系统和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两个系统的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都必须是同一品牌,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本次招标内容为医用呼叫对讲系统和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招标文件只有在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总体要求中明确出现“★为保障系统稳定性,要求本次投标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而在医用呼叫对讲系统技术要求中并未出现“本次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也就是说针对医用呼叫对讲系统招标文件并未对“本次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做出要求。结合整个招标文件来看,本次招标的医用呼叫对讲系统和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是两个独立的系统,招标文件只是针对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中的软件及显示一体机做了“必须同一品牌”的要求,并未对医用呼叫系统和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必须为同一品牌做任何要求。我公司所投的医用呼叫对讲系统是选用“来邦”同一品牌的,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是选用“aolsee”同一品牌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中的软件及显示一体机清单均是单列的,而“医用呼叫对讲系统”中的软件是包含在护士站看板一体机之内的,且护士站看板一体机没有“显示一体机”字眼,也就是说“供应商本次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的要求在医用呼叫对讲系统中根本找不到对应的“清单项”。3.质疑复函中“P18页‘★为保障系统稳定性,要求本次投标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是对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技术要求中进一步说明软件及显示一体机同一品牌的重要性,但不能否定,更不能替代招标文件P10页至P12页规定了采购内容和针对采购内容作出说明的实质性要求”这个提法就更加充分说明了招标文件中医用呼叫对讲系统和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是两个独立的系统,其中只是对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的软件及显示一体机同一品牌提出了实质性的要求。因为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的系统总体要求中只有一个带“★”条款为:“(4)★为保障系统稳定性,要求本次投标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而医用呼对讲系统的系统总体要求中也只有一个带“★”条款为:“2)★本次采购为交钥匙工程,为保障医院系统稳定,避免后期实施技术风险,要求本次投标系统必须能够与医院一期呼叫对讲系统实现无缝兼容,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中应包含相关技术对接费用。”,此条仅对兼容性问题作出实质性要求,也就是说招标文件本身根本没有针对医用呼叫对讲系统的软件及显示一体机作出同一品牌的要求。请问医用呼叫对讲系统的软件及显示一体机同一品牌的重要性就不需要作进一步说明吗?质疑回复函中“P18页‘★为保障系统稳定性,要求本次投标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是对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技术要求中进一步说明软件及显示一体机同一品牌的重要性,但不能否定,更不能替代招标文件P10页至P12规定了采购内容和针对采购内容作出说明的实质性要求”这个提法采购人想表明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是要求医用呼叫对讲系统和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的软件和显示一体机必须是同一品牌的,那又为什么没有在医用呼叫对讲系统中或者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医用呼叫对讲系统和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所投的软件和显示一体机必须是同一品牌”的要求。只能说明回复函中的这个理由在招标文件中是找不到依据的,是事后创造性的回复。4.招标文件中P10页“本次针对乐清市第五医院新建院区智能化系统进行补充采购招标,在完善项目一期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对原有系统进行补充和深化设计。”本项目一期医用呼叫对讲系统的中标品牌为“神州视翰”,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的中标品牌为“AOLSEE(傲视)”(一期中标品牌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可查)。采购人明知这二个系统一期中标为2个不同品牌,在质疑回复函中创造性说是招标文件就是要求医用呼叫对讲系统与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的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那好,我们假设招标文件是要求这两个系统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必须同一品牌,而医用呼叫对讲系统又要求本次投标系统必须能够与医院一期呼叫对讲系统实现无缝兼容(该要求标注了“★”),这样“神州视翰”就成了唯一可满足的品牌,那是否可以理解为:该招标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5.招标文件如有不明确的应该以投标人理解为主。招标文件中相关截图如下(略):(1)相关无效投标描述截图P37页3.3.条款截图(略);(2)仅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要求同一品牌描述截图Pl2页(一)医用呼叫对讲系统要求截图(略)P18页(二)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要求截图(略);(3)仅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有软件及显示一体机描述截图P10-P11页三、采购内容截图(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投诉事项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在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技术后,开启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却在开启了报价文件之后,明明已知我公司总得分第1名时又重新对商务技术标进行评审,严重违反了开标流程。质疑回复函回复称:“本项目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流程进行开评标活动,全部流程在政采云平台上进行,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发现我公司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不是同一品牌,所以按无效标处理。没有违反规定。”事实依据:按招标文件P35页1.2开标流程的规定“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结束后,开启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本次招标文件只有两条相关联的无效标条款,在符合性审查及商务技术评审过程中没有审查出“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的这个问题,审查结果为符合,只能说明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对于无效标条款的理解和我们的理解是一致的。开标过程的事实也是在公布商务技术得分时,我公司的商务技术标审结果为符合,却在公布报价文件后已知我公司总分为第1名时重新又审查产品选型问题,这种做法不但严重违反了开标流程,也使得我们有理由怀疑在这无效标过程存在着明显人为因素,现场的开标纪录、录音和录像等一定会还原事情的真相。P35页1.2开标流程的描述截图(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投诉事项4:本次商务技术分开标结果为:商务技术得分第1名为浙江久安科技有限公司61.86分,第2名为我公司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18分,在近二年乐清智能化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从未出现商务技术得分第1名和第2名相差如此巨大的10.68分,更何况此次采购的两个系统内容简单,我公司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等要求都是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质疑回复函复称:“评标委员会根据所有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对比以及和一期系统的兼容性等进行评审,按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依职权做出的评分”。事实依据: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选品牌型号参数均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参数等要求,在投标商资质等硬分都是满分的情况之下,而商务技术得分却只有5l.18分是极其异常的,我们不妨进行模拟打分图(略),从上面的模拟打分可以看出,我公司按符合、科学合理的中下档打分,并假定所选定的产品无除政府强制采购外的节能产品,也可以得到56.1分,如此也远高于实际得分51.18分,与第1名相差10.68分,在近二年乐清智能化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从未出现过如此巨大的分差,提请相关部门关注浙江久安科技有限公司和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得分的异常差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众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乐清市第五人民医院辩称:一、针对“评审结束总得分公布中却为3家单位”的质疑。我单位认为本项目在开启报价文件前,公布了包括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所有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供应商商务技术得分情况,开启报价文件后也公布了所有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供应商最终报价;但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发现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不是同一品牌,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作出决议,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无效投标处理,并把无效标的原因、条款录入政采云系统,最终形成评审结果,根据政采云系统流程,最终评审结束总得分公布为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3家单位。整个评标过程公平、公正。二、对于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做无效标处理的决定是评标委员会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依职权做出的决定。本项目为乐清市第五人民医院迁扩建工程智能化项目二期(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和医用呼叫对讲系统),是一个标的物,采购内容在一个表格内,在表格后的说明“(4)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本次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明确规定了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也就是医用呼叫对讲系统中的“护士站看板一体机(包括看板软件及系统接口软件)”和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中“信息发布系统显示客户端软件、专家电子排班一体机、信息发布医用显示一体机、电梯口显示一体机”等为同一品牌;而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己都承认所投的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两个不同的品牌,所以无效标的评定无可非议。至于第五医院一期中的品牌与本次招标无关,招标文件也没有限定二期和一期的品牌必须是同一品牌。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对带有“▲、*、”进行了规定,没有对带有“★”进行规定,且招标文件第二稿在公示至开标结束没有收到相关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的假设是对招标文件的错误理解。三、针对违反开标流程的投诉,本项目是电子招标,在政采云平台规定的流程进行的。投诉书中所描述的都是假设的内容,政采云系统是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管理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条)等法律法规设定平台,如果违反开标流程,则开评标流程在政采云平台上是走不下去的。四、针对“商务技术得分相差大”的投诉,评标委员会根据所有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对比以及和一期系统的兼容性和对本项目的理解程度等进行评审,按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依职权做出的评分。综上,我院认为评审委员会对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无效投标的认定,符合相关规定。 代理机构乐清市亿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说明:乐清市第五人民医院迁扩建工程智能化项目二期(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和医用呼叫对讲系统)于2021年1月5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期间由于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部分技术参数的质疑,我公司和采购人对质疑的参数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修改,于2021年1月23日重新发布第二稿的招标文件,对开标时间进行延后,于2021年2月8日9:30在我公司开标。在开标截止时共收到包括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4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开评标程序,上述4家投标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在商务技术评分阶段,评审委员会给出了上述4家投标供应商的相应分数,并在政采云平台公布各供应商的得分情况,按流程同时开启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开启后,各投标供应商都能看到对方的投标报价)。同时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供应商的商务报价进行评审,在报价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发现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投的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不是同一品牌,根据在招标文件P12页:说明“(4)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本次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遂评审委员会对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无效投标的决议,具体详见评审决议。评审结束后,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结果公告。在公告期间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按无效投标及其他事项提出质疑,我公司和采购人于2021年2月2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认定投诉人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无效理由及对四项投诉事项答辩如下:一、针对“评审结束总得分公布中却为3家单位”的质疑。我公司在本项目在开启报价文件前,公布了包括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所有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供应商商务技术得分情况,开启报价文件后也公布了所有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供应商最终报价;但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发现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不是同一品牌,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作出决议,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无效投标处理,并把无效标的原因、条款录入政采云系统,最终形成评审结果,根据政采云系统流程设计,政采云最终评审结束总得分公布为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3家单位。事后也电话告知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废标原因。整个评标过程公平、公正,详见附件书面报告和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二、对于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做无效标处理的决定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依职权做出的决定。本项目为乐清市第五人民医院迁扩建工程智能化项目二期(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和医用呼叫对讲系统),是一个标的物,采购内容在一个表格内,在表格后的说明“(4)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本次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明确规定了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必须同一品牌,也就是说医用呼叫对讲系统中的“护士站看板一体机(包括看板软件及系统接口软件)”和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中“信息发布系统显示客户端软件、专家电子排班一体机、信息发布医用显示一体机、电梯口显示一体机”等均为同一品牌。而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己都承认所投的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使用两个不同的品牌,这说明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的误解,其投标的内容已实质背离招标文件,所以无效标的评定无可非议。至于第五医院一期中的品牌与本次招标无关,招标文件也没有限定二期与一期的品牌必须是同一品牌。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对带有“▲、*、”进行了规定,没有对带有“★”进行规定,且招标文件第二稿在公示至开标结束没有收到相关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的假设是对招标文件的错误理解。三、针对违反开标流程的投诉,我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规定的流程进行开标,投诉书中所描述的都是假设的内容,政采云系统是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管理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条)等法律法规设定一站式政府采购平台,如果违反开标流程,则开评标流程在政采云平台上是走不下去的。四、针对“商务技术得分相差大”的投诉,评标委员会根据所有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对比以及和一期系统的兼容性和对本项目的理解程度等进行评审,按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依职权做出的评分,为此做出的评分不排除存在商务技术得分相差大的可能。综上,我公司认为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无效投标的认定及评标开标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采购,采取电子化开评标。2021年1月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月23日发布更正公告,2021年2月8举行开标会议,参加评审的合格投标供应商共4家,2月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在调查审查中,没有发现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投诉人提出核查评标记录,核查是否有将其按无效投标处理的无效标原因,条款录入政采云系统,如有录入请说明政采云系统为何没有显示?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无效投标处理的理由不成立,重新依法组织评标专家复核确认其总得分为第一名,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在开启报价文件之后再重新对商务技术标进行评审,认定其按无效投标处理,不符合开标流程。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取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核查评标过程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文件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提请相关部门关注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久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得分的异常差异。 经审查,浙江亿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从公告到评标结束的所有资料,资料显示,对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无效投标的说明是在开启商务标以后发现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不是同一品牌,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作出决议,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无效投标处理,并把无效标的原因、条款录入政采云系统,并且已经电话告知,经查询政采云公司,该项目的评审小组在报价评审环节时,已判定“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报价为无效,因此在得分汇总和结果公布环节中就不再显示“飞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政采云对于报价无效的供应商不会自动发通知。另外,经审查,专家评审打分整体趋势相一致,无畸高畸低情况,也未发现评审小组存在不公正的行为。根据投标文件核查,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文件中显示“医用呼叫系统”与“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两个系统间所投软件及显示一体机设备不是同一品牌,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专家评审决议认定有效。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认为其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温州市财政局,乐清市司法局。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