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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1-182369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1〕1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6-10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1-2021-0004

CYQD01-2021-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批

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分离,提升救助工作效率与效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浙政办发〔202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解决审核审批链条过长、时限过长等问题,缩短审批时间,变限时审批为即时审批,提高审批效能,维护社会救助的及时性、公正性、精准性,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实现社会救助事项精简下放到乡镇(街道)并规范化运行,推动“放管服”改革活力再释放。

二、下放审批权限的原则和事项

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权责对等、权限下移、规范操作、公平公正”的原则。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县级审批权限赋予乡镇(街道)实施。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职责由审批和监督管理变为监督管理;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职责由审核变为审核审批。社会救助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 

三、审批流程

(一)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流程

乡镇(街道)收到申请人提供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和申请、电话诉求反映或者浙里办平台救助申请时,应当即时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信息录入、核对,同步启动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报告》。

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必须组织民主评议或者“一事一议”的除外)。符合条件的,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额等信息在乡镇(街道)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审批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流程。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流程

乡镇(街道)收到申请人提供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和申请、电话诉求反映或者浙里办平台救助申请时,应当即时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信息录入、核对,同步启动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报告》。

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进行认定(必须组织民主评议或者“一事一议”的除外)。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供养协议签订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根据《乐清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试行)》(乐民办〔2020〕71号)对特困人员的个人财产进行登记,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理由。

四、救助金发放

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各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数据并按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下拨至有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于每月10日前社会化发放。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周密部署审批权限下放工作事宜;乡镇(街道)配齐配强社会救助经办力量;与省市大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在审批权限下放后,做好各级操作员系统权限技术变更事宜。

(二)业务培训阶段(2021年6月1日至6月10日)。市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乡镇(街道)视情对辖区驻村干部、下派干部、村(社区)干部进行培训,打造忠实执行救助政策、坚定完成目标任务、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依法依规精准救助的全能型社会救助队伍。

(三)审批权限移交阶段(2021年6月11日至6月15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审批权限下放到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根据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及其保障标准,履行审批权限。

(四)试运行阶段(2021年6月16日至6月30日)。各乡镇(街道)及时梳理运行情况并对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全市低保、低边、特困审批情况进行指导并根据试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六、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审批、动态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和政策宣传等工作,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不得自行作出调查审核结论。

乡镇(街道)为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评议等;负责做好辖区内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退尽退;负责辖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负责救助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及时核对反馈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和核对各项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周密安排部署。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要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深入开展困难群众摸底排查,进一步健全主动发现机制,严格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及其保障标准,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到位,“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应保尽保”“应养尽养”,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群体保、错保、漏保”,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二)加强督促指导。市民政局在下放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优化服务流程的同时,要强化监督管理职能,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规范化运行情况,对有疑问、投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市民政局要全部入户调查,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后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作风扎实、管理规范。

八、本方案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1〕13号 关于印发《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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