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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部门(单位)预算追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1-18281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综合政务/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21〕2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6-16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部门(单位)预算追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部门(单位)预算追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政预算执行中追加事项的申报、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乐清市市级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办法》《乐清市本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预算追加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涉及重大政策制订、决策调整、救灾抢险、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等不可预见的临时性必须保障的支出。

第三条  预算追加应当遵循“从严控制、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事前审批、民生优先、讲求绩效”的原则。在预算执行中,对非刚性、非重点项目,以及可以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批准预算追加。

第二章  预算追加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确需追加预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按照程序予以追加:

1.已列入年初预算但金额不足的项目。

2.已列入年初计划但预算未安排的项目。

3.涉及上级对市委市政府考核的新增项目。

4.年度内取得上级补助需地方配套资金的新增项目。

第五条  财政预算追加按照“各乡镇(街道)、功能区、部门单位申请,政府交办,财政审核,政府初审,人大批准”的流程予以办理。符合本办法第二、四条规定的,按以下三种形式办理:

1.追加金额50万元以下或因突发工作需紧急拨款的项目,经预算追加申请单位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或协助负责财政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办理;已经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通过,或主要领导已签批,或已有经费标准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

2.追加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预算追加申请单位在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签署意见后转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后提出意见报财政工作例会研究,并根据会议决定予以执行。

3.重大项目经市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市财政局按照相关会议决定予以办理。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的预算追加申请应当说明调整预算的理由、项目、金额及措施,并提供项目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

第七条  因突发性工作或时间限制要求需预拨追加项目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补办预算调整审批手续。对市政府已确定的预算追加事项,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于每年9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批。9月30日以后的预算追加事项原则上不再办理,纳入下年度预算。

第三章  预算追加的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功能区、部门单位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强化增收节支观念,树立忧患意识、成本意识、效率意识,严肃预算执行、严格预算追加。加强对预算追加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内容使用资金,确保预算追加资金使用规范、合理、高效,预算追加资金结余按规定应全额收回市财政。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认真履行职责,对零星分散、重复安排、支出效果不明显的支出项目严格把关,预算追加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要建立健全财政收支分析预测、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追加和以后年度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纪委市监委、市审计局应加强对预算追加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功能区、部门单位预算执行、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对虚假支出、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印发

关于印发《乐清市部门(单位)预算追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_看图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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