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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乐清市规范不设采矿权的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1-18305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6-18
  • 有效性:
  • 有效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办法(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2020年4月2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为做好工程领域开采矿产品处置存在廉政风险点防控,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各类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乐清市规范不设采矿权的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提出8个方面、13条意见。

问:什么是“涉矿工程”、“矿产品”及“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如何解释?

答:涉矿工程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点不再设置采矿权情形的,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因工程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矿产品是指涉矿工程开采产生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工程施工建设自用是指矿产品就地用于本工程回填、边坡防护或者就地用于公益性建设。

问:什么是“因工程施工”和“就地”又是怎么解释呢?

答: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批准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粘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范围内的矿产品,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环境生态保护;“就地用于公益性建设”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范围内用于公益性建设,否则,叫异地开采。

问:什么是“已批准用地”?

答:是供地手续齐全,包括完成土地公开出让、协议出让、划拨。工程建设是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标产出物。已批准用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供地手续齐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包括已批准先行用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山造田造地项目、场平工程项目、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变相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须设置采矿权以竞争方式公开出让。

问:不设置采矿权,无须另行办理出让登记手续的涉矿情形有那些?

答:根据浙江省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浙人大法复〔2017〕2号),明确了工程建设开采砂石土矿产可以不适用《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情形。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规定,结合乐清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情形:

1.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因施工需要在工程施工范围及建设工期内开采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

2.已取得项目立项文件,且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各类建设项目;

3.已取得项目立项文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 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且产生矿产品在20万吨以内的建设项目。

问:该《办法》有那些原则要求?

答:涉矿工程产生的矿产品属国家所有,不得非法出让、转送或者违法填埋、堆放;统一交由当地市级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问:涉矿工程产生矿产品如何处置,重点工程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矿产品由那个单位来处置?

答:根据浙江省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浙人大法复〔2017〕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结合乐清市实际,市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处置;涉矿工程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由市政府指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矿产品处置单位。

问:《办法》中矿产品处置收入所得由那些单位来管理?

答:矿产品处置收入所得上缴市财政,不得将矿产品处置收入直接抵扣工程款。矿产品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后,地方留成部分按市财政与乡镇(街道)51:49的比例分成。

矿产品处置收入款优先用于地质勘查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等方面。

问:不设采矿权的涉矿工程产生的矿产品有那些处置方式?

答:处置单位可对矿产品指定地点堆放或公开竞价处置。公开竞价处置的,处置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多余矿产品进行评估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任选以下方式实施:

(1)采用单独公开竞价处置的。评估价400万元(含)以上的矿产品,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估价不超过400万元矿产品,由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以公开竞价方式处置。

(2)采用与涉矿工程施工合并处置的。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以上,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以下,进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以公开竞价方式处置。其中,矿产品处置以价格竞价方式确定报价,工程施工投资和矿产品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将矿产品处置收入抵扣工程款。

问:不设采矿权的涉矿工程产生的矿产品处置有那些流程?

答:1、涉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用地批准资料、施工范围图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备案的项目设计(方案)等资料,项目设计方案中应明确开挖方量和自用方量。

2、矿产品全部用于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的,建设单位应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工程自用承诺材料;矿产品自用后有多余的,矿产品处置单位应会同发改、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方式,确定矿产品处置方量。

问:不设采矿权的涉矿工程的矿处品处置相关部门要如何担负起责任,共同监管?

答: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矿产品处置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矿产品处置方案,对辖区范围内涉矿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要及时抄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2.发改部门负责矿产品处置公开竞价处置的业务指导。

3.财政(国资办)负责矿产品处置价格评估指导和监督;负责矿产品处置收入管理。

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矿产品处置业务指导,负责矿产品处置款收缴,负责矿产品处置统计。

5.审计部门负责矿产品处置审计工作。

6.交通、水利、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涉矿工程建设监管,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和方案变更的审查。

7.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中开挖矿产品涉及的相关业务办理和监管工作。

8.建设单位为涉矿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向属地政府报送施工设计和矿产品使用方案;项目施工单位对涉矿工程规范施工负总责,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施工,负责建立矿产品使用台账,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涉矿工程规范施工和矿产品使用的监管,负责定期向属地政府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矿产品相关情况。

问:如何将该《办法》落到实处?

答:项目属地政府建立涉矿工程信息台账,将涉矿工程项目名称、矿产品处置意见、处置方式等信息定期抄送给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国资办)、税务、审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行业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规范、规程,加强涉矿工程的监管。发现非法或违法施工的,落实相应的监管职责。若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报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问:该《办法》实施期限?

答:本《办法》自2021年7月17日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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